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039-1040号
2019-05-29 15:53:35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宜狱减字第310号
罪犯阿尼小安,男,彝族,1983年11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云29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尼小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改造情况如下:在警官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对法律、政治、文化的学习,增强了法制观念和意识,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树立了积极改造、赎罪悔罪态度。入监后书写了《认罪书》,表明认罪服法。
在思想改造上,该犯能够真诚认罪服法,用实际改造行为来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三课”考试成绩优良。
劳动改造上,该犯从事狱内加工的工种,能服从分工安排,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注重安全生产,做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在二〇一七年二月至二〇一九年三月的改造中,该犯获记表扬四次。综上所述,罪犯阿尼小安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建议对罪犯阿尼小安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宜狱减字第309号
罪犯阿黑有日,男,彝族,1991年7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6)云07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黑有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送我狱服刑改造。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在服刑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改造情况如下:在警官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对法律、政治、文化的学习,增强了法制观念和意识,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树立了积极改造、赎罪悔罪态度。入监后书写了《认罪书》,表明认罪服法。在思想改造上,该犯能够真诚认罪服法,用实际改造行为来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三课”考试成绩优良。劳动改造上,该犯从事狱内加工的工种,能服从分工安排,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注重安全生产,做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在二〇一六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九年三月的改造中,该犯获记表扬五次。综上所述,罪犯阿黑有日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另查明,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建议对罪犯阿黑有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