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018-1038号
2019-05-29 15:52:40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姚东侠,男,汉族,1960年10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姚东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以(2017)云刑核3115589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3月2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4月11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1次,余490.1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姚东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姚东侠,男,汉族,1960年10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云01刑初6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姚东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以(2017)云刑核3115589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3月2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4月11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1次,余490.17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姚东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99号
罪犯尹松,男,汉族,1980年1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尹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云刑终6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3月1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5月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1次,余260.95分。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99号
罪犯尹松,男,汉族,1980年1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尹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云刑终6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3月1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5月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1次,余260.95分。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潘凤超,男,汉族,1987年5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凤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32231.5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作出(2017)云刑终1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3月2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32.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凤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潘凤超,男,汉族,1987年5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凤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32231.5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作出(2017)云刑终1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3月2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32.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凤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曾德春,男,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01刑初4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德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2759.96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云刑终14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3月3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6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3次,余25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德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曾德春,男,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01刑初4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德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2759.96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云刑终14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3月3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6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3次,余25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德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刘永,男,汉族,1985年10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6)云01刑初4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2231.5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终14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3月2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6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397.5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刘永,男,汉族,1985年10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6)云01刑初4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2231.5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终14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3月2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6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397.5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98号
罪犯王通,男,汉族,1997年11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作出(2016)云04刑初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王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4502.11元。宣判后被告人王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云刑终14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3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1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85.91分。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98号
罪犯王通,男,汉族,1997年11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作出(2016)云04刑初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王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4502.11元。宣判后被告人王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云刑终14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3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1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85.91分。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祝春福,男,彝族,1998年2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峨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祝春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祝春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以(2017)云刑终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3月2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3月23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290.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祝春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祝春福,男,彝族,1998年2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峨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祝春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祝春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以(2017)云刑终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3月2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3月23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290.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祝春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薛应忠,男,汉族,1973年5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5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应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薛应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终9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3月3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6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17.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薛应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薛应忠,男,汉族,1973年5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5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应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薛应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终9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3月3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6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17.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薛应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余惠权,男,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惠州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云04刑初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惠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余惠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云刑终14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3月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17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惠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17号
罪犯余惠权,男,汉族,1984年12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惠州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云04刑初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余惠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余惠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云刑终14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3月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17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惠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杨伟,男,汉族,1994年10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凤庆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绍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云刑终14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2月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276.2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01号
罪犯杨伟,男,汉族,1994年10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凤庆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绍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云刑终14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2月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276.2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李林,男,汉族,1983年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作出(2017)云刑终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3月2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347.4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00号
罪犯李林,男,汉族,1983年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6)云04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作出(2017)云刑终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3月2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347.4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陈国云,男,汉族,1974年1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国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国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6)云刑终10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3月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285.4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陈国云,男,汉族,1974年1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国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国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6)云刑终10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3月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285.4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高新仁,男,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6)云04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新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高新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6)云刑终10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3月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17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321.4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新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05号
罪犯高新仁,男,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6)云04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新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高新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6)云刑终10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3月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17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321.4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新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禹奉陈,男,汉族,1982年7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凤庆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5)昆刑三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禹奉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禹奉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终14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22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 次。另查明,该犯于2019年2月26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禹奉陈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禹奉陈,男,汉族,1982年7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凤庆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15)昆刑三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禹奉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禹奉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终14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22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 次。另查明,该犯于2019年2月26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禹奉陈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董成宝,男,藏族,1968年4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木里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成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89号刑事裁定,核准同案被告人偏初觉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2月2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董成宝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董成宝,男,藏族,1968年4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木里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成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889号刑事裁定,核准同案被告人偏初觉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2月2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董成宝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陈锋树,男, 彝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锋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781.42元。宣判后,被告人陈锋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2月16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锋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15号
罪犯陈锋树,男, 彝族,1975年5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锋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781.42元。宣判后,被告人陈锋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2月16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锋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孟合军,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于山西省绛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合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2月23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孟合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14号
罪犯孟合军,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于山西省绛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合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2月23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孟合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李俊松,男,汉族,1986年12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1月18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俊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13号
罪犯李俊松,男,汉族,1986年12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1月18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俊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杨晨,男,汉族,1986年9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晨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马丽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3月24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4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杨晨,男,汉族,1986年9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晨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马丽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3月24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4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在服刑期间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杨利祥,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利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412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84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利祥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16号
罪犯杨利祥,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利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412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84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利祥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赵志来,男,白族,1978年11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兰坪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志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毕天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8月2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赵志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112号
罪犯赵志来,男,白族,1978年11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兰坪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志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毕天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8月2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赵志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