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991-1017号
2019-05-29 15:51:26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30号
罪犯易思雷,男,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4日以(2015)曲中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2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2016年2月至2019年2月共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易思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46号
罪犯段小飞,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以(2013)曲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7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7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12月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19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70000元),有罗平县富乐镇桃源村民委员会、罗平县富乐镇民镇所、罗平县民政局出具证明,证明该犯父亲系低保户。
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共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小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47号
罪犯杨龙,男,198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以(2015)曲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维持对杨龙的定罪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部分,2016年1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证明该犯民事赔偿已全部履行完毕);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共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龙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40号
罪犯候世宁,男,198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故意伤害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以(2015)曲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1月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共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候世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43号
罪犯张祖锋,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因集资诈骗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以(2015)曲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94号刑事判决书,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曲中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对二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上诉人张祖峰改判为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于2016年2月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3执3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2月至2018年11月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祖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41号
罪犯高雄伟,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因故意杀人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以(2015)曲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四万元(其中两万元人民币属与同案犯共同赔偿)。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证明,证明该犯及其同案的民事赔偿人民币四万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2016年1月至2018年11月共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雄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50号
罪犯梁大跃,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董干镇者挖村委会香草洞下村37号,因运输毒品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6日以(2015)曲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8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系累犯、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5年8月至2019年1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大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 45 号
罪犯李永洪,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玉中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李永洪申请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5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11月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19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2015年11月至2019年1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44号
罪犯黎学良,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以(2012)曲中刑初字第2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7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有陆良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陆良县三岔河镇民政所、云南省陆良县民政局证明该犯儿子黎思繁系低保户。
2015年8月至2018年9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学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51号
罪犯杨昌飞,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大河镇格宗村委会格宗村162号,因故意杀人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以(2015)曲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0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罚金3000元、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50000元)。富源县大河镇格宗村民委员会,富源县大河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云南省富源县民政局出具证明、证明该犯母亲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2015年10月至2019年2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39号
罪犯方臣,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强奸罪;抢劫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以(2014)曲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2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以(2014)曲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即维持被告人方臣的判决部分,于2015年1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累犯,数罪并罚,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罚金1000元已履行)。
2015年1月至2019年1月共获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42号
罪犯付廷统,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以(2013)昆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0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11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1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2015年12月至2018年12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廷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25号
罪犯李元兆,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05日以(2013)曲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4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10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01月19日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经教育,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2015年11月至2019年1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元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38号
罪犯王凤林,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以(2012)昆刑一初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7319.34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77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1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19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107319.34元未完全履行,案发后赔付23000元),经云南省寻甸县柯渡镇可朗村民委员会、云南省寻甸县柯渡镇人民政府扶贫办出具证明,证明该犯家庭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
2015年12月至2018年10月共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凤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 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37号
罪犯奚小龙,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以(2012)玉中刑初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811.95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4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0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19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811.95元已全部履行)。
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奚小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 27 号
罪犯侍章波,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3日以(2015)曲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
2015年11月至2019年2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侍章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32号
罪犯彭永福,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以(2011)玉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名被告人连带民事赔偿81147.2元,该犯赔偿5万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9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维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玉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被告人彭永福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撤销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玉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被告人彭永福的量刑部分。上诉人彭永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2月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17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二名被告人连带民事赔偿81147.2元,该犯赔偿5万元)。
2015年5月至2018年12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永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36号
罪犯段明亮,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因抢劫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606241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2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9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15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606241元未履行)。
2015年8月至2019年1月共获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明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33号
罪犯岩青,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5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2015年4月至2018年12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34号
罪犯邓国祥,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以(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4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58号的刑事判决,于2013年5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
2015年4月至2019年1月共获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国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35号
罪犯付全,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以(2012)玉中刑初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59606.5元。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7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159606.5元未履行)。
2015年8月至2019年1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29号
罪犯黄初宇,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以(2012)曲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2年9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6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2014年9月至2019年1月共获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初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 28号
罪犯苏大能,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以(2011)昆刑一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于2012年8月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6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2014年8月至2018年12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大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 31号
罪犯孔和林,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3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96205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以(2012)普中执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院作出的(2011)普中刑初字第3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于2012年6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2014年6月至2018年12月共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孔和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49号
罪犯左有良,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上允镇上允农场三队,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9507.77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普中刑初字第302号的刑事判决,于2013年4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17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系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9507.77元)
2015年1月至2018年10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左有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50号
罪犯沈德早,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乐丰乡三联村委会岩脚寨村34号,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以(2012)曲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不含已支付的25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9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2年9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7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不含判决上注明已支付的25000元);
2014年9月至2018年11月共获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德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26号
罪犯黄有清,男,195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3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44719元,扣除已支付的20000元,剩余部分124179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4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7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完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24179元于2017年12月13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8执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普中刑初字第2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
2014年12月至2019年2月共获记表扬十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有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