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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970-972号

2019-05-17 08:52:0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丽监减字第183号                                                  

罪犯沈文华1988年4月8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3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57号刑事判决书,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0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十月记表扬七次。月平均消费374元。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文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一九年四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丽监减字第183号                                                  

罪犯沈文华1988年4月8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3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57号刑事判决书,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0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十月记表扬七次。月平均消费374元。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文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一九年四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丽监减字第251号                                                  

罪犯喻六军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因绑架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8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3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2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九月记表扬九次。月平均分消费94.60元。该犯系累犯、因绑架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无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喻六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一九年四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丽监减字第251号                                                  

罪犯喻六军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因绑架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8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3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2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九月记表扬九次。月平均分消费94.60元。该犯系累犯、因绑架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无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喻六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一九年四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丽监减字第250号                                                  

罪犯李代书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4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10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九年一月记表扬七次。月平均消费32.8元。该犯无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代书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一九年四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丽监减字第250号                                                  

罪犯李代书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4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2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5年10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九年一月记表扬七次。月平均消费32.8元。该犯无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代书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一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