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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940-947号

2019-04-28 15:41:4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建狱提第237

    罪犯谢明井,男,1984年6月15日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明井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谢明井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12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继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省建水监狱

2019年4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建狱提第241

    罪犯谭昌普,男,1990年5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丘北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谭昌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谭昌普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云刑终10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2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昌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省建水监狱

2019年4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建狱提第238

    罪犯段继朋,男,1975年12月10日生,回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巍山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云29刑初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继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段继朋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云刑终13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2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继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省建水监狱

2019年4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建狱提第240

    罪犯岩香罕,男,1970年7月9日生,傣族,文盲,云南省景洪市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云28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香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核55050214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香罕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香罕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省建水监狱

2019年4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建狱提第239

    罪犯岩叫养广,男,1962年5月18日生,傣族,文盲,云南省景洪市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叫养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叫养广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云刑终1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叫养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省建水监狱

2019年4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建狱提第242

    罪犯杜涛,男,1963年10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杜涛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6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表扬9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42.1元,账户余额71.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省建水监狱

2019年4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建狱提第243

    罪犯吉各日节,男,1989年10月20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普格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各日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155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吉各日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执行期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表扬9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886.86元,账户余额1166.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各日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省建水监狱

2019年4月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建狱提第244

    罪犯布子小罗,男,1987年9月9日生,彝族,文盲,四川省布拖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大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布子小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布子小罗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6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获记表扬10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489.23元,账户余额424.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布子小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省建水监狱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