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公告

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920-939号

2019-04-28 15:40:5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296号

罪犯赵银兵,男,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宾川县宾居镇毘村村委会斜角冲村29号,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云29刑初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银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6)云刑核81690977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22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银兵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9年2月28日,该犯考核共获记4次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赵银兵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4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249

罪犯岩松,男,1988年8月18日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盟县新厂乡阿莫村委会七组,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6)云28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云刑终95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室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9年2月28日,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4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岩松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4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248

罪犯岩山,男,1986年7月10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曼弄村委会曼列二组13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6)云刑终1138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室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9年2月28日,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4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岩山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4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250

罪犯岩叫干完,男,1973年3月10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景讷乡曼召村委会曼召村3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叫干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叫干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6)云刑终2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叫干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5月2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叫干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室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9年2月28日,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4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岩叫干完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4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245

罪犯宁中初,男,1979年8月2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灵官殿镇长源村13组2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宁中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宁中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云刑终1364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宁中初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室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9年2月28日,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4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宁中初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4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247

罪犯那马尺哈,男,1990年5月3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红联乡卢家营盘村卢家营盘22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楚中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那马尺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那马尺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6)云刑终6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那马尺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那马尺哈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室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9年2月28日,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3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那马尺哈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4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297号

罪犯蔡跃文,男,1964年10月7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桂林街24号,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蔡跃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玉应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云刑终140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蔡跃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9年2月28日,该犯考核共获记4次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蔡跃文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4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246

罪犯陈蜀,男,1994年11月1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双土镇双土2组145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6)云刑核592823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蜀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室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9年2月28日,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4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蜀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4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272号

罪犯申建华,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塘田市镇芙蓉路82号附1号,现在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申建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6)云刑终135号刑事裁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11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勤于打扫监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9年2月28日,该犯累计考核分102分。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申建华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4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313号

罪犯李平顺,男,1972年2月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马街镇马街行政村008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李平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平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6)云刑核4295804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平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9年2月28日,该犯考核共获记4次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平顺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4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240

罪犯莫泽勇,男,1964年4月1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紫溪镇前进村委会莫家村五社46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16)云23刑初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莫泽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云刑核5328000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2月20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莫泽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

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室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9年2月28日,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4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莫泽勇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4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243

罪犯周纯波,男,1993年11月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广南县黑支果乡黑支果村委会渔秋井小组,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纯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6)云刑核592823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纯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室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9年2月28日,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3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周纯波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4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242

罪犯任家富,男,1975年12月1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双江县沙河乡允俸村委会红星社组10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2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任家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任家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6)云刑终103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任家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任家富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室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9年2月28日,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3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任家富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4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244

罪犯匡伟波,男,1981年1月1日生,基诺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勐捧镇勐腊热作实业公司四队28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匡伟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匡伟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6)云刑终1232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15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匡伟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室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9年2月28日,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4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匡伟波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4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295号

罪犯冷绍德,男,1966年2月1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牟定县共和镇散花村委会冷家村9号,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6)云23刑初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冷绍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冷绍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云刑终13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2月6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冷绍德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9年2月28日,该犯考核共获记4次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冷绍德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4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236

罪犯田玉朝,男,1963年9月9日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马白镇文华村民委河边村民小组,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以(2016)云刑终12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7年1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劳动、学习出勤率100%。从2017年1月17日至2019年2月28日该犯获记5次表扬。分级管理中定为普管级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田玉朝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4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312号

罪犯余国青,男,1975年3月5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烂泥箐乡万桃村委会清水河村78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作出(2016)云29刑初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余国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国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云刑终6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余国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14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国青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9年2月28日,该犯考核共获记4次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余国青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4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241

罪犯金家林,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元谋县新华乡新平村委会四保村37号附1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23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金家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金家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6)云刑终7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金家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室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9年2月28日,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4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金家林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4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柳云,男,1988年3月1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县庙沟乡庙沟村大石包村民小组33号附1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作出(2016)云28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柳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柳云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6)云刑终1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2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2017年2月23日至2019年2月28日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4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柳云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4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311号

罪犯魏传圣,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通海口镇潘坝村四组68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魏传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魏传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6)云刑终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2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魏传圣在服刑改造期间,在警察的管理下能接受改造,遵守监规,在日常改造中,在警察要求下能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按要求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9年2月28日,该犯考核共获记3次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魏传圣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