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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853-865号

2019-04-16 17:49:5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王明昌,男,1971年6月3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象明乡安乐村委会红土坡村12号,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云28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明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明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云刑终10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落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区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9年1月,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4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王明昌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3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岩罕松,男,1976年4月12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阿镇嘎赛村委会城子村68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岩罕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罕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云刑终6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松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区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9年1月31日,该犯考核共获记4次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岩罕松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3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赵自光,男,1965年9月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风平镇上东村民委员会对门寨村民小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云06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赵自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自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终1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2017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31日该犯考核共获记4次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自光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3月 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22

罪犯何春,男,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彝良县龙海乡鱼井村庙湾组9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6)云刑终75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区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9年1月,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3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何春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3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66号

罪犯岩温海,男,1978年9月10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嘎洒镇曼景罕村委会曼景罕村17号,现在文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九日做出(2015)西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温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何春、岩温海、周成元、岩应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6)云刑终756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月18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落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区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9年1月,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4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岩温海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3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21

罪犯钱伟,男,1996年10月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砚山县平远镇丰湖社区团结路45号,现在文山监狱一监区服刑。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钱伟犯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钱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终1348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2月16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钱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区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9年1月,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4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钱伟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3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陈光庆,男,1993年1月23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青岗岭乡沈家沟村民委员会大寨子村40号七组,现在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光庆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光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16)云刑终5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光庆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陈光庆限制减刑。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4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勤于打扫监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9年1月,该犯共获记表扬1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光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3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高勇军,男,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打洛镇黎明橡胶分公司十队22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高勇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高勇军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6)云刑终13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2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2017年2月23日至2019年1月31日该犯考核共获记4次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勇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3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岩轰,男,1978年3月17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勐龙镇曼兵村委会曼兵村77号,现在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云刑终7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月18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勤于打扫监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9年1月,该犯共获记表扬5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轰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3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岩温,男,1970年6月18日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嘎洒镇曼占宰村委会曼洒村52号,现在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六年四月九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岩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以(2016)云刑终75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基本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9131日,该犯共获记表扬4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执行期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3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杨红跃,男,1983年9月5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姚安县弥兴镇弥兴村委会弥兴街四组30号,现在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5)大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红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6)云刑核3053757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3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基本能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勤于打扫监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9年1月,该犯共获记表扬3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红跃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3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张海林,男,1982年6月1日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西定乡暖和村委会旧寨村21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张海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海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6)云刑终2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海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2月23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海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区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9年1月31日,该犯考核共获记4次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海林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3月8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文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李学平,男,1981年02月04日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田心乡利米村委会坝塘边村76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三监区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六日作出(2016)云23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李学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学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终1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1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学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到规范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区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9年1月31日,该犯考核共获记3次表扬。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法释201623号及云高法发20172号文件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学平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 3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