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786-816号
2019-04-11 15:59:37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75号
罪犯张荣,男,汉族,1983年8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6)云刑终9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月1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6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 264.9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75号
罪犯张荣,男,汉族,1983年8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5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6)云刑终9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月1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6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 264.9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57号
罪犯成闹,男,汉族,1992年6月4日出生于云南小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成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成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以(2016)云刑终665号刑事裁定,核准并维持原判。于2017年1月2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2月20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成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0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57号
罪犯成闹,男,汉族,1992年6月4日出生于云南小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成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成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以(2016)云刑终665号刑事裁定,核准并维持原判。于2017年1月2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12月20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成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0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65号
罪犯罗祥林,男,汉族,1982年3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罗祥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祥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以(2016)云刑终4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2月2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3月20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1次,余148.0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祥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65号
罪犯罗祥林,男,汉族,1982年3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52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罗祥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祥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以(2016)云刑终4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2月2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8年3月20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1次,余148.0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祥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79号
罪犯马宗国,男,回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宗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宗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作出(2016)云刑终9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236.6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宗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79号
罪犯马宗国,男,回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宗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宗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作出(2016)云刑终9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2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236.6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宗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55号
罪犯唐伟,男, 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大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 (2015 )昆刑三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伟犯运输毒品罪,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作出(2016)云刑核字第3038353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对同案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6年12月20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 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另附有大英县蓬莱镇人民政府、火井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唐伟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55号
罪犯唐伟,男, 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大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 (2015 )昆刑三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伟犯运输毒品罪,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作出(2016)云刑核字第3038353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对同案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6年12月20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 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另附有大英县蓬莱镇人民政府、火井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唐伟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67号
罪犯阿卜杜热扎克·阿巴拜科日,男,维吾尔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阿卜杜热扎克·阿巴拜科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以(2016)云刑核549680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12月2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25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71.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卜杜热扎克·阿巴拜科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67号
罪犯阿卜杜热扎克·阿巴拜科日,男,维吾尔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阿卜杜热扎克·阿巴拜科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以(2016)云刑核549680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12月2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25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71.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卜杜热扎克·阿巴拜科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53号
罪犯代志国,男,汉族,1986年4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嵩明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志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十月十七日作出(2016)云刑核75767654号刑事裁定,核准同案被告人徐天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7年1月20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二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附嵩明县民政局出具的关于代志国家庭情况的复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代志国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53号
罪犯代志国,男,汉族,1986年4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嵩明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志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十月十七日作出(2016)云刑核75767654号刑事裁定,核准同案被告人徐天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7年1月20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二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附嵩明县民政局出具的关于代志国家庭情况的复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代志国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51号
罪犯胡发现,男,汉族,1993年1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小学,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6)云01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发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发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6)云刑终9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17)最高法刑核13187660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刑终979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同案被告人钟顺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1月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2月4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1次,余540.8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发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51号
罪犯胡发现,男,汉族,1993年1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小学,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6)云01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发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发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6)云刑终9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17)最高法刑核13187660号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刑终979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同案被告人钟顺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1月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2月4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1次,余540.8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发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62号
罪犯杜加玉,男,汉族,1981年7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作出(2016)云01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加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6)云刑核2595709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1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2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199.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加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62号
罪犯杜加玉,男,汉族,1981年7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作出(2016)云01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加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6)云刑核2595709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1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2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199.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加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71号
罪犯赵应忠,男,汉族,1987年2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施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云01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应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应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2016)云刑终1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月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6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12.2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应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附:罪犯赵应忠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71号
罪犯赵应忠,男,汉族,1987年2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施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云01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应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应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2016)云刑终11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月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6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12.2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应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附:罪犯赵应忠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77号
罪犯黄洪,男,汉族,1982年8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04刑初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6)云刑终1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5次,余48.5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77号
罪犯黄洪,男,汉族,1982年8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04刑初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6)云刑终1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5次,余48.5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52号
罪犯杨祠祯,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小学,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祠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184元。宣判后,被告人杨祠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6)云刑终1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月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6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50.0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祠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52号
罪犯杨祠祯,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小学,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祠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184元。宣判后,被告人杨祠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6)云刑终1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月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6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50.0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祠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49号
罪犯江康,男,汉族,1995年12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弋阳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云04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江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6)云刑终13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维持原判。于2017年1月1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24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 次,余529.8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49号
罪犯江康,男,汉族,1995年12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弋阳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云04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江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6)云刑终13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维持原判。于2017年1月1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24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 次,余529.8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78号
罪犯易涛,男,汉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04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易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云刑终14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月2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59.4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易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78号
罪犯易涛,男,汉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04刑初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易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云刑终14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月2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59.4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易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70号
罪犯潘先斌,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威信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4)昆刑三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潘先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潘先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以(2016)云刑终521号刑事裁定,以潘先斌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1月1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9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5次,余74.0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先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70号
罪犯潘先斌,男,汉族,1986年10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威信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4)昆刑三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潘先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潘先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以(2016)云刑终521号刑事裁定,以潘先斌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1月1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9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5次,余74.0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先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72号
罪犯罗辉,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作出(2016)云04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罗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以(2016)云刑核6727294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1月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2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11.7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72号
罪犯罗辉,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作出(2016)云04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罗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以(2016)云刑核6727294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1月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2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11.7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68号
罪犯薛云昆,男,汉族,1959年12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作出(2016)云01刑初37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薛云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231.52元。宣判后,被告人薛云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2016)云刑终1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2月2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0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47.5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薛云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68号
罪犯薛云昆,男,汉族,1959年12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作出(2016)云01刑初37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薛云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231.52元。宣判后,被告人薛云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2016)云刑终1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2月2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0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47.5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薛云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76号
罪犯李学良,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云01刑初3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6)云刑核1381630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1月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20.7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学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76号
罪犯李学良,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16)云01刑初3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6)云刑核1381630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1月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20.7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学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66号
罪犯王录强,男,汉族,1988年3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录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录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以(2016)云刑终545号刑事裁定,以王录强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12月2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9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17.1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录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66号
罪犯王录强,男,汉族,1988年3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录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录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以(2016)云刑终545号刑事裁定,以王录强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12月2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9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17.1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录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63号
罪犯贺传飞,男,汉族,1988年2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传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231.5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志友、张文权及原审被告人贺传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6)云刑终13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月1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20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87.4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贺传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63号
罪犯贺传飞,男,汉族,1988年2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传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231.5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志友、张文权及原审被告人贺传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6)云刑终13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月1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20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87.4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贺传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58号
罪犯龚庆康,男,汉族,1995年12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6)云0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庆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作出(2016)云刑终10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 年1月9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于2018年12月25日履行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并于2018年12月1日由乳源瑶族自治县桂头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出具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龚庆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0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58号
罪犯龚庆康,男,汉族,1995年12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6)云0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庆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作出(2016)云刑终10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7 年1月9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于2018年12月25日履行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并于2018年12月1日由乳源瑶族自治县桂头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出具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龚庆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0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69号
罪犯腾玉有,男,汉族,1971年6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禄劝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腾玉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559.74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2016)云刑核3000574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12月2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4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73.6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腾玉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69号
罪犯腾玉有,男,汉族,1971年6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禄劝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作出(2016)云01刑初2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腾玉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559.74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以(2016)云刑核3000574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12月2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4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73.6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腾玉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50号
罪犯杨颜生,男,白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 (2015)昆刑三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颜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11月17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颜生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50号
罪犯杨颜生,男,白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 (2015)昆刑三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颜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11月17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颜生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60号
罪犯李梓,男,汉族,1977年2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 (2014)昆刑三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8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李梓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12月8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60号
罪犯李梓,男,汉族,1977年2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 (2014)昆刑三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8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李梓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12月8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61号
罪犯保明圳,男,回族,1994年3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云03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保明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保明圳、刘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6)云刑终1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月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21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350.4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保明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61号
罪犯保明圳,男,回族,1994年3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云03刑初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保明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保明圳、刘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6)云刑终1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月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21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350.4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保明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56号
罪犯蒋剑飞,男, 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作出 (2014)昆刑一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剑飞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7月2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蒋剑飞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56号
罪犯蒋剑飞,男, 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作出 (2014)昆刑一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剑飞 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7月2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蒋剑飞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59号
罪犯李双柱,男,汉族,1962年10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 (2013)昆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双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5540.5元。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4月22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满3年9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附昆明市东川区红土地镇松毛棚村民委员会和昆明市东川区红土地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证明;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双柱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59号
罪犯李双柱,男,汉族,1962年10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 (2013)昆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双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5540.5元。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4月22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已服刑满3年9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附昆明市东川区红土地镇松毛棚村民委员会和昆明市东川区红土地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证明;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双柱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74号
罪犯陆加奎,男,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加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陆加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 15 年8月4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陆加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74号
罪犯陆加奎,男,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加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陆加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 15 年8月4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陆加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73号
罪犯岩温宰囡,男,傣族,1979年10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 (2012)曲中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温宰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328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岩温宰囡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73号
罪犯岩温宰囡,男,傣族,1979年10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 (2012)曲中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温宰囡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328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岩温宰囡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54号
罪犯祁小昌,男,彝族,1994年2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祁小昌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祁小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11月2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另附有孟定镇人民政府、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民政局、山头寨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祁小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54号
罪犯祁小昌,男,彝族,1994年2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祁小昌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祁小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11月2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另附有孟定镇人民政府、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民政局、山头寨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祁小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64号
罪犯托合提.阿日普,男,维吾尔族,1971年5月23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英吉沙省,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5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托合提.阿日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6月1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托合提.阿日普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嵩狱减字第64号
罪犯托合提.阿日普,男,维吾尔族,1971年5月23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英吉沙省,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5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托合提.阿日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6月1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托合提.阿日普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