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773-785号
2019-04-11 15:58:19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杨兴官,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施甸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以(2016)云09刑初第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以(2016)云刑终98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10月21日送达生效,于2016年12月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兴官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2月至2018年8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其中考核表扬三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至今未能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有云南省施甸县姚光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3194.11元,月均消费为261.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陈云财,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仁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履行30000元)。于2015年10月8日送达生效,于2015年12月2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云财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2月至2018年11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七次(其中考核表扬六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财产型判项已履行30000元,至今未能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目前账户余额为4080.2元,月均消费为524.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云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李宫发,男,1976年5月24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履行3000元)。于2015年10月12日送达生效,于2015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宫发,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2月至2018年11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七次(其中考核表扬六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已履行3000元,至今未能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目前账户余额为2305.39元,月均消费为291.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宫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王之阳,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县,因强奸、抢劫、盗窃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于2015年6月9日送达生效,于2015年8月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之阳因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8月至2018年12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八次(其中考核表扬七次,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至今未能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有云县涌宝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救助申请。目前账户余额为77.20元,月均消费为99.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之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141号
罪犯石旺贵,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3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6000元(未履行)。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4年4月11日送达生效,于2014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石旺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5月至2018年7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至今未能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目前账户余额为1655.40元,月均消费为145.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石旺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伍仕锋,男,1985年6月1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云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5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于2015年2月16日送达生效,于2015年4月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伍仕锋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4月至2018年12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八次(其中考核表扬七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至今未能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有云南省云县栗树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1211.23元,月均消费为95.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伍仕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陈加安,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龙陵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于2015年6月2日送达生效,于2015年7月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加安属于累犯,毒品再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7月至2018年11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八次(其中考核表扬七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至今未能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有龙陵县平达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260.50元,月均消费为151.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加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段冬明,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凤庆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于2016年2月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2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段冬明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5月至2018年11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有凤庆县勐佑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2123.34元,月均消费为298.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冬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匡福顺,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龙陵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以(2016)云刑终300号刑事裁定维持匡福顺的定罪量刑以及第三项中有关没收毒品的部分)于2016年9月2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匡福顺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有龙陵县勐糯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630.54元,月均消费为200.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匡福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吴晗,男,199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以(2016)云刑核353546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1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晗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8月至2018年9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有镇雄县泼机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196.99元,月均消费为89.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146号
罪犯赵学明,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1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没收犯罪所得40.7万元)。(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5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5年12月1日送达生效,于2016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学明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月至2018年11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七次(其中考核表扬六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至今未能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目前账户余额为9067.98元,月均消费为418.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学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罗世兵,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以(2016)云刑终63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2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世兵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9月至2018年11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有永德县小勐统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5901.49元,月均消费为223.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世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李仲首,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50000元,有贫困证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以(2015)云高刑终59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5年11月2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2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仲首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已履行50000元财产性判项。该犯有腾冲市滇滩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1109.57元,月均消费为299.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仲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