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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625-747、749-751号

2019-04-11 10:04:3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55号
罪犯陈宇,男,汉族,1986年10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云刑核1062219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10月14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12月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宇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狱内月平均消费124.49元,账户余额643.24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232号
罪犯宁琼龙,男,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宁琼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宁琼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6月24日以(2016)云刑终6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2月2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宁琼龙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2月起至2018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12.41元,账户余额2208.76元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琼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24号
罪犯岩坎燕,男,傣族,1983年12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勐腊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云28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岩坎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8月15日以(2016)云刑终9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9月30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12月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坎燕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该犯狱内月平均消费212.98元,账户余额283.56元。另查明: 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燕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60号
罪犯汪普应,男,汉族,1972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普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汪普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8月26日以(2016)云刑终6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0月20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12月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普应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狱内月平均消费219.75元,账户余额2510.67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普应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25号
罪犯邓桥丁,男,汉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桥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邓桥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7月12日以(2016)云刑终6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0月20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12月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桥丁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该犯狱内月平均消费152.51元,账户余额1053.08元。另查明: 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桥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903号
罪犯杨沙普,男,哈尼族,1967年6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绿春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沙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元(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杨沙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7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9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沙普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四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07.81元,账户余额132.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沙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91号
罪犯依庄,女,傣族,1981年8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勐腊县,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9日作出(2016)云28刑初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依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云刑终7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2月1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依庄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2月起至2018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09.62元,账户余额767.44元 。另查明,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依庄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18号
罪犯玉南光,女,傣族,1964年3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2016)云28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南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8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11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南光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50.47元,账户余额3261.39元 。另查明,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南光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61号
罪犯邓忠兴,男,瑶族,1970年7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江城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云25刑初字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忠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邓忠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9月30日以(2016)云刑终95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邓忠兴撤诉,核准原判。于2016年10月21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12月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忠兴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狱内月平均消费103.73元,账户余额144.26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忠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58号
罪犯柯子林,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柯子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柯子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8月26日以(2016)云刑终6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0月20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12月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柯子林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狱内月平均消费149.40元,账户余额2419.50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柯子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178号
罪犯李胜清,男,汉族,1992年3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云08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胜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胜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9月18日以(2016)云刑终9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16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胜清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460.54元,账户余额3125.73元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胜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179号
罪犯沙咪,曾用名马东宁,男,哈尼族,1986年4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云08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沙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沙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9月1日以(2016)云刑终9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18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沙咪在死缓刑执行期间,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98.12元,账户余额2087.62元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沙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47号
罪犯岩焕,男,傣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6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以(2016)云刑核1480266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1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焕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29.88元,账户余额696.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焕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37号
罪犯徐明永,男,汉族,1973年3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云28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明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徐明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8月17日以(2016)云刑终8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0月26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11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明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80.26元,账户余额339.24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明永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267号
罪犯岩三帕,男,布朗族,1975年10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三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6年4月29日以(2016)云刑核623615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1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三帕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09.05元,账户余额8.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帕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80号
罪犯秦本发,男,汉族,1948年4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西畴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云28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本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云刑核71587925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0月26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11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秦本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三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24.82元,账户余额4098.21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本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36号
罪犯李进生,男,瑶族,1994年6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江城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云25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进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李进生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进生申请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9月30日以(2016)云刑终953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李进生撤回上诉,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0月21日送达判决,并于2016年12月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进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68.25元,账户余额24.06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进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177号
罪犯肖高德,男,汉族,1976年6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高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高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4月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31号刑事裁定,准许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高德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23.00元,账户余额2092.65元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高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176号
罪犯唐建英,男,汉族,1989年9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建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唐建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9月14日以(2016)云刑终5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建英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437.10元,账户余额2381.46元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建英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264号
罪犯王金德,男,壮族,1980年10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金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人民币28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思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9月1日以(2016)云刑终6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金德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8.85元,账户余额884.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金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266号
罪犯邱全文,男,汉族,1971年8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什邡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6)云08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全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6年8月1日以(2016)云刑核7164564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1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邱全文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44.22元,账户余额3041.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全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265号
罪犯李土生,男,汉族,1982年3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云28刑初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土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土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9月28日以(2016)云刑终10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土生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9.48元,账户余额100.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土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56号
罪犯岩叫,男,傣族,1976年10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云28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岩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9月28日以(2016)云刑终9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0月18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11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叫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狱内月平均消费133.55元,账户余额297.24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叫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263号
罪犯岩腊,男,傣族,1986年2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9月28日以(2016)云刑终10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腊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57.88元,账户余额230.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46号
罪犯吴应强,男,汉族,1988年8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应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应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9月14日以(2016)云刑终5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应强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92.66元,账户余额73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应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44号
罪犯起图,男,哈尼族,1981年5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云08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起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起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9月1日以(2016)云刑终9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18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起图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26.33元,账户余额1580.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起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42号
罪犯李衡山,男,汉族,1966年1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衡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衡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4月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31号刑事裁定,准许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衡山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47.74元,账户余额1470.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衡山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41号
罪犯康南勐,男,傣族,1969年7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云28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南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康南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9月18日以(2016)云刑终7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康南勐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57.76元,账户余额897.7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南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262号
罪犯黄颜武,男,汉族,1980年5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颜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颜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9月28日以(2016)云刑终10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颜武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91.49元,账户余额531.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颜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175号
罪犯杨保福,男,哈尼族,1990年2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普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保福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7184元。宣判后,被告人杨保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7月13日以(2016)云刑终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保福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7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保福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7.64元,账户余额95.38元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保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21号
罪犯王世英,女,苗族,1986年12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麻栗坡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6)云26刑初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世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元(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云刑终9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11月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世英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85.71元,账户余额996.73元 。另查明,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元(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特定暴力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英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174号
罪犯普国栋,男,彝族,1994年3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石屏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普国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48353.9元。宣判后,被告人普国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月2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3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普国栋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刑三复26787967号刑事裁定,不核准普国栋死刑,撤销对被告人普国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部分,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以(2016)云刑终字第870号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对上诉人普国栋的定罪量刑部分,以被告人普国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普国栋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94.53元,账户余额176.97元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国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43号
罪犯马进强,男,哈尼族,1979年6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墨江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云08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进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7184元。宣判后,被告人马进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8月15日以(2016)云刑终8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7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进强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06.17元,账户余额164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进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66号
罪犯刘光怀,男,白族,1988年12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云26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光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刘光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7月27日以(2016)云刑终7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10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光怀在无期徒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61.22元,账户余额1906.53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马关县小坝子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光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54号
罪犯王永坤,男,布依族,1994年7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镇宁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云刑核571381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9月27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10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永坤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狱内月平均消费69.92元,账户余额125.18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67号
罪犯李文平,男,瑶族,1994年11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江城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红中刑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同案被告人邓城红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7月25日以(2015)云刑终字第17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李文平的定罪量刑。并于2016年10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文平在无期徒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35.31元,账户余额574.14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康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34号
罪犯岩张达,男,汉族,1990年3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张达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岩张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8月10日以(2016)云刑终6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9月8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10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张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58.54元,账户余额770.84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张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960号
罪犯岩三应坎,男,汉族,1967年1月1日出生,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9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应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岩三应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7月29日以(2016)云刑终8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9月27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10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三应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09.51元,账户余额722.52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应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233号
罪犯师二,男,哈尼族,1981年6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云28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师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师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8月19日以(2016)云刑终6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0月1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师二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0月起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91.12元,账户余额13.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师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29号
罪犯岩坎叫,男,布朗族,1982年9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云28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岩坎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8月19日以(2016)云刑终6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10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坎叫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30.31元,账户余额67.98元。另查明: 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2018年8月6日勐海县西定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53号
罪犯岩尼坎,男,布朗族,1972年3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云28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尼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岩尼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8月19日以(2016)云刑终6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9月14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10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尼坎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狱内月平均消费129.36元,账户余额512.91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尼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83号
罪犯岩章回,男,傣族,1959年6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云28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章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岩章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8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9月8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10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章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三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22.57元,账户余额618.47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章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45号
罪犯王大,男,瑶族,1981年7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江城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云25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9月26日以(2016)云刑终9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79.80元,账户余额124.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大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20号
罪犯杨菊美,女,汉族,1963年2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马龙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7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菊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凤田经济损失人民币27148元(未履行)。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6年7月27日以(2016)云刑核722450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9月6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菊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起至2018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0.98元,账户余额78.76元 。另查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凤田经济损失人民币27148元(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特定暴力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菊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88号
罪犯岩万,男,傣族,1985年3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岩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8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9月27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10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三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1.32元,账户余额1510.86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133号
罪犯林忠,男,汉族, 1978年10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 (2016)云28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9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林忠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6年9月起至2018年10月获记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45.15元,账户余额749.77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春和街道办事处出具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72号
罪犯陶发英,女,苗族,1971年3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2016)云26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陶发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并于2016年8月18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陶发英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70.43元,账户余额196.44元 。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仁和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发英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50号
罪犯陈彬,男,汉族,1987年6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红中刑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同案被告人邓城红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7月25日以(2015)云刑终176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陈彬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2016年9月1日送达判决,并于2016年10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彬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70.84元,账户余额7120.99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彬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99号
罪犯赵学武,男,白族,1963年8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学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赵学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3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0月10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10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学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三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62.5元,账户余额2792.39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学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71号
罪犯邓三妹,女,瑶族,1988年1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绿春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云25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三妹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云刑终7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并于2016年8月17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三妹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02.39元,账户余额168.99元 。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绿春县平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三妹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51号
罪犯何志亮,男,汉族,1984年4月2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云28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志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何志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8月15日以(2016)云刑终6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9月6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10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志亮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27.65元,账户余额524.21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志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64号
罪犯孙长富,男,汉族,1988年10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长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6年9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长富在无期徒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31.57元,账户余额1932.62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玉溪市红塔区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长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59号
罪犯白云,男,汉族,1994年9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6年9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白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52.62元,账户余额875.9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2018年10月20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260号
罪犯王永兵,男,汉族,1976年1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云71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永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6月1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永兵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6月起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59.05元,账户余额159.86元。另查明: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于2018年8月31日由罗平县马街镇人民政府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35号
罪犯周金林,男,汉族,1978年6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5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金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周金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4月2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61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被告人周金林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6年9月14日送达判决,并于2016年9月2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金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78.47元,账户余额806.41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金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52号
罪犯万亮平,男,汉族,1982年10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亮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万亮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8月17日以(2016)云刑终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9月8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10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万亮平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狱内月平均消费146.63元,账户余额2517.42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亮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56号
罪犯杨荣恒,男,汉族,1982年10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荣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11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荣恒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9月起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06.81元,账户余额1497.76元。另查明: 该犯系特定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荣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187号
罪犯李光友,男,彝族, 1972年11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元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光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5年11月1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光友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8年9月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60.74元,账户余额332.76元,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962号
罪犯张妍,女,汉族,1987年5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张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33号刑事判决,维持该犯判决。判决生效后,并于2016年1月2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妍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起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30.75元,账户余额900.00元 。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景洪市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妍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181号
罪犯魏朝胜,男,汉族,1981年5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朝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魏朝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0月1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1月16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魏朝胜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97.37元,账户余额804.48元 。另查明: 该犯系累犯,未能履行财产刑于2019年1月10日文山市薄竹镇人民政府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朝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102号
罪犯刀立红,男,傣族,1979年9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立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刀立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7月2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2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刀立红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9月起至2018年9月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98.16元,账户余额1364.04元。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刀立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188号
罪犯张伟,男,汉族,1987年6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已扣押人民币3321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9月2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1月18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伟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492.88元,账户余额1145.99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185号
罪犯岩依,男,傣族, 1967年3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3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4498.5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玉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4月1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并于2015年9月2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依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9月起至2018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44.83元,账户余额402.48元,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57号
罪犯张周萍,男,汉族,1989年12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周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8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周萍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9月起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459.92元,账户余额8410.85元。另查明:该犯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周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58号
罪犯周国应,男,苗族,1975年9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国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共同赔偿人民币28301.76元。宣判后,被告人周国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8月2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1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国应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9月起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72.54元,账户余额836.2元。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2018年9月28日砚山县平远镇人民政府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国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30号
罪犯何大兵,男,汉族,1995年10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大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何大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5月2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12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大兵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5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26.36元,账户余额315.67元。另查明: 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2018年11月15日永善县大兴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大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186号
罪犯李文明,男,彝族,1981年6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红中刑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7639.9元(已赔偿10000元,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文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10月1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7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李文明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民事赔偿部分。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1月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文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53.04元,账户余额1007.26元 。另查明: 该犯系有组织暴力性犯罪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59号
罪犯周强王,男,苗族,1989年4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强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连带共同赔偿人民币28301.76元。宣判后,被告人周强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8月2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1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强王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9月起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90.69元,账户余额634.81元。另查明: 该犯未能全部履行财产刑,出具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法院证明,已执行9870.25元,于2018年10月2日由砚山县平远镇人民政府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强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259号
罪犯李阿友,男,哈尼族,1982年2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元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阿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阿友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9月起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40.85元,账户余额135.75元。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阿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63号
罪犯李成和,男,苗族,1973年3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成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成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5月2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7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成和在无期徒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44.37元,账户余额293.20元。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性犯罪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65号
罪犯胡聪春,男,汉族,1985年1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聪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胡聪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3月1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9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聪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21.22元,账户余额2579.2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聪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101号
罪犯李扎袜,男,拉祜族,1993年1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扎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9498.5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7月8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扎袜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8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86.82元,账户余额108.27元。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扎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184号
罪犯岩光罕,男,傣族,1978年6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光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5年5月1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光罕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5月起至2018年9月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96.57元,账户余额592.36元,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光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180号
罪犯王仁均,男,汉族,1984年5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仁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2月11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仁均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2月起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41.56元,账户余额231.10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仁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55号
罪犯聂磨,男,布朗族,1982年9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聂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1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聂磨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9月起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02.06元,账户余额345.26元。另查明: 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35号
罪犯玉叫,女,傣族,1979年11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7月8日交付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70.48元,账户余额1537.43元 。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92号
罪犯玉应坎,女,布朗族,1991年5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应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2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应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3月起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54.31元,账户余额3230.16元。另查明,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应坎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190号
罪犯曹安云,男,汉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青川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 )普中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安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杞子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12月2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60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曹安云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8年8月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80.62元,账户余额1088.81元,另查明: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于2018年3月23日青川县竹园镇人民政府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安云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28号
罪犯梁正平,男,汉族,1983年7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正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5年5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正平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10.05元,账户余额3031.06元。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性犯罪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正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27号
罪犯李志华,男,彝族,1966年6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元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5年3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志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44.46元,账户余额22.85元。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性犯罪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234号
罪犯李志平,男,苗族,1974年7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麻栗坡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24498.48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4月1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志平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4月起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81.52元,账户余额146.83元。另查明: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特定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258号
罪犯马荣辉,男,回族,1971年4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普洱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荣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荣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12月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7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马荣辉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7月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荣辉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8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98.59元,账户余额1703.2元。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未能履行财产刑,于2018年10月12日由勐海县勐海镇人民政府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荣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40号
罪犯李乾,男,汉族, 1990年8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 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3189.50元(未履行)。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撤销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李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上诉人李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起至2018年9月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87.34元,账户余额753.62元 。另查明:该犯系八类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罪犯、特定暴力性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乾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26号
罪犯玉叫广,女,傣族,1974年1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叫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69号刑事裁定,核准同案被告人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并于2015年1月8日交付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叫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月起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86.83元,账户余额473.14元 。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叫广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182号
罪犯沈忠肖,男,壮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 文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忠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4498.48元。宣判后,被告人沈忠肖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9月23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1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沈忠肖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2月起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23.24元,账户余额463.56元 。另查明: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特定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忠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26号
罪犯姚杰武,男,汉族,1961年7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杰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4498.5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4年12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姚杰武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2月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41.62元,账户余额2263.96元。另查明: 该犯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4498.5元(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特定暴力性犯罪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杰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183号
罪犯徐声武,曾用名徐生武,男,汉族, 1975年8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声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4年3月2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声武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3月起至2018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18.25元,账户余额893.05元,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声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142号
罪犯李会军,男,1973年3月2日生,汉族,初中,云南省河口县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会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1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会军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月起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获记“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93.77元,账户余额647.77元 。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性犯罪。
为此,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会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22号
罪犯洪菊苹,女,汉族,1966年9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红中刑二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洪菊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2014年1月28日交付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洪菊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月起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7元,账户余额268.33元 。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性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菊苹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93号
罪犯普自翠,女,汉族,1969年8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弥渡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普自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7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普自翠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3年8月起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1.67元,账户余额303.37元。另查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特定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自翠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71号
罪犯高文学,男,彝族,1994年9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文学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850元(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高文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5月13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4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6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高文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36.72元,账户余额1050.21元。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850元(已履行,附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证明)。系数犯、特定暴力性犯罪、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文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19号
罪犯吉尔约者莫,女,彝族,1992年3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冕宁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尔约者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3年6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22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尔约者莫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0月起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55.37元,账户余额833.83元 。另查明,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2018年5月23日冕宁县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尔约者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62号
罪犯李德兴,男,壮族,1967年9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富宁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3)红中刑二初字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兴犯贩卖毒品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同案被告人王阿和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6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李德兴的定罪量刑。并于2014年3月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德兴,在无期徒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81.37元,账户余额11.17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特定暴力性犯罪、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250号
罪犯石米娘,男,哈尼族,1986年1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元阳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米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石米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3月1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2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19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石米娘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0月起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71.05元,账户余额1246.3元 。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米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50号
罪犯麻安波,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4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麻安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麻安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3月1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3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17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18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麻安波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0月起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59.71元,账户余额359.02元。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2018年7月16日盘州市大山镇人民政府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麻安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83号
罪犯李炳会,女,汉族,1973年12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元谋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炳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李炳会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4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3年5月1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21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炳会,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0月起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58.30元,账户余额986.81元。另查明,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元谋县民政局元马镇民政办出具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炳会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81号
罪犯尔扎,女,彝族,1975年1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金阳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8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尔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28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3年5月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45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尔扎,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52.38元,账户余额744.12元。另查明,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尔扎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976号
罪犯阿尔么什火,女,彝族,1991年4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尔么什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阿尔么什火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4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3年5月1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20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尔么什火,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0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76.68元,账户余额3128.16元。另查明,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布拖县乐安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尔么什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78号
罪犯吉子木河扎,女,彝族,1967年5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普中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子木河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吉子木河扎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子木河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3年4月17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44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子木河扎,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16.44元,账户余额838.50元。另查明,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子木河扎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75号
罪犯李小腾,女,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小腾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生效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5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3年2月2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44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小腾,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30.53元,账户余额649.15元。另查明,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临泉县庙岔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腾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248号
罪犯汤春洪,男,汉族,1974年10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个旧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春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81464元。宣判后,被告人汤春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7月3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0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28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365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汤春洪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月起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25.59元,账户余额238.91元 。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春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249号
罪犯张孝彪,男,汉族,1983年8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6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孝彪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孝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4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16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49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孝彪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99.19元,账户余额1111.94元 。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未能履行财产刑,于2018年8月12日马关县八寨镇政府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孝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48号
罪犯陈常凡,男,汉族,1992年2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常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常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10月2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4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46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常凡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57.18元,账户余额581.31元。另查明: 该犯系特定暴力犯,该犯财产刑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完毕,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财产刑履行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常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23号
罪犯吴云勇,男,汉族,1985年10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威信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云7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云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以(2016)云刑核12518152号刑事裁定,核准对吴云勇的原判决。于2016年9月12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9月2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云勇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该犯狱内月平均消费288.69元,账户余额4490.74元。另查明: 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云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22号
罪犯王锁光,男,苗族,1985年2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凤庆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云7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锁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以(2016)云刑核673513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9月12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9月2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锁光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该犯狱内月平均消费78.46元,账户余额149元。另查明: 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锁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年月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103号
罪犯邢正海,男,壮族,1972年5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蒙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 红中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邢正海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邢正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7月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237号刑事判决,撤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 红中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邢正海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1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 365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邢正海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月起至2018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50.46元,账户余额2095.06元。另查明: 该犯系累犯、特定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邢正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191号
罪犯郭正祥,男,汉族,1956年6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正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506926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2年5月28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0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7月9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 2014)云高刑执字第252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正祥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0月起至2018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65.05元,账户余额117.38元,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特定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正祥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106号
罪犯曹万金,男,傈僳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盈江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 德刑三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万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董学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5月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6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后2017年1月5日调入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 2458 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曹万金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8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43.71元,账户余额968.30元。另查明: 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于2018年6月14日盈江县盏西镇人民政府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万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49号
罪犯李保,曾用名李小保,男,汉族,1974年2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5月2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9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后2017年1月5日调到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52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保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3.25元,账户余额109.45元。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2018年10月31日永德县大山乡人民政府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69号
罪犯侬正体,男,壮族,1977年9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麻栗坡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2011)文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侬正体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侬正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2年5月3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73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侬正体在无期徒刑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04.75元,账户余额78.93元。另查明: 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附麻栗坡县猛硐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系特定暴力性犯罪、数罪并罚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侬正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958号
罪犯侯选忠,男,苗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丘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2011)文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选忠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2年3月19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2年5月3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71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侯选忠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71.35元,账户余额48.74元。另查明: 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2018年11月23日丘北县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该犯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选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247号
罪犯李进,男,哈尼族,1984年8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3年5月21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4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15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后2017年1月5日调入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50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进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20.11元,账户余额232.2元 。另查明: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于2018年10月17日普洱市澜沧县谦六乡人民政府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105号
罪犯梁麻腊,男,景颇族,1986年10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盈江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5日作出(2012) 德刑三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麻腊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梁麻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5月3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5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6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后2017年1月5日调入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 2463 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麻腊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8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48.54元,账户余额1015.21元。另查明: 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于2018年8月6日盈江县平原镇人民政府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麻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84号
罪犯武剑波,男,彝族,1984年4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剑波犯故意伤害罪、前罪犯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前罪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8378元(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2年3月29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2年5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72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武剑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9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79.64元,账户余额3186.42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8378元(未履行),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系数犯、特定暴力性犯罪、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武剑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54号
罪犯尹培雄,男,汉族,1971年3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腾冲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培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尹培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2月6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后2017年1月5日调入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50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尹培雄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5月起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69.92元,账户余额2133.44元。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2018年9月21日腾冲市民政局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培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246号
罪犯范光富,男,汉族,1977年9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沾益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2)德刑三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光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范光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6月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521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6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后2017年1月5日调入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51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范光富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8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11.87元,账户余额603.25元 。另查明: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于2018年10月6日曲靖市沾益区播乐乡人民政府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光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72号
罪犯马凡启,男,回族,1969年8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巍山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2)大中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凡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1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3年8月19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46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凡启在无期徒刑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9.42元,账户余额14793.85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巍山县永建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凡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192号
罪犯阿里次子,男,彝族,1981年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里次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43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2月4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后2017年1月5日调入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 2015)云高刑执字第30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里次子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4月起至2018年10月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44元,账户余额87.7元,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里次子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51号
罪犯马明辉,男,汉族,1992年3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明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明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4月2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16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后2017年1月5日调入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50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明辉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65.65元,账户余额569.35元。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2018年12月27日文山市秉烈乡人民政府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明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907号
罪犯李庆文,男,汉族,1972年3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瑞丽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庆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扣人民币10000元,未全部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李庆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3年1月9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293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庆文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庆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11.66元,账户余额2269.66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全部履行,附2018年7月16日瑞丽市民政局出具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庆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53号
罪犯严秋良,男,苗族,1979年6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秋良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5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11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后2017年1月5日调入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240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严秋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9月起至2018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00.93元,账户余额132.06元。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2018年2月3日祁东县马杜桥乡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严秋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70号
罪犯邹劲松,男,汉族,1965年6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劲松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16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2年8月16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232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劲松在无期徒刑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66.85元,账户余额2569.40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劲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913号
罪犯罗习荣,男,彝族,1961年7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镇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习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8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2年4月11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92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习荣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习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84.12元,账户余额307.85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2018年10月2日镇康县勐捧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系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习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龙狱减字第3104号
罪犯麻克生,男,傈僳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 德刑三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克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麻克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5月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3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7月16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后2017年1月5日调入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 2459 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麻克生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1月起至2018年9月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82.57元,账户余额140.05元。另查明: 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于2018年9月21日龙陵县民政局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麻克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3052号
罪犯熊发伟,男,苗族,1978年7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发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3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47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发伟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8年10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57.29元,账户余额5640.59元。另查明,该犯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发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875号
罪犯王渊,男,汉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保中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渊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王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3月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2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2年4月11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87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04.11元,账户余额1193.81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