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748号
2019-04-11 09:53:43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244号
罪犯聂仁贵,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7日以(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28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依法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聂仁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9月7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17年3月7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19年3月6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未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聂仁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