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617号
2019-03-20 10:53:40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10号
罪犯晏啓春,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武定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以(2016)云刑终3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5月31日送达生效,于2016年6月1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晏啓春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6月至2018年9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至今未能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有武定县插甸乡民政所出具的贫困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3192.65元,月均消费为181.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晏啓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