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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611-616号

2019-03-18 10:45:3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243号                                                  

罪犯杨海祥,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寻甸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以(2016)云04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5月19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海祥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考核表扬4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附当地民政部门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杨海祥予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240号

罪犯白建平,男, 1991年1月2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人。因犯抢劫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以(2014)玉中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已履行)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12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满日期: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白建平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8个,十九大特殊表扬1个,确有悔改表现。(系累犯、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需8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白建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241号                                                  

罪犯普忠瑞,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因放火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以(2015)玉中环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1月9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普忠瑞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考核表扬6次,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首次减刑,放火罪被判处无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普忠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242号                                                  

罪犯岩温,男,1977年7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以(2015)玉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期,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岩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上诉人岩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12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考核表扬5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审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岩温予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238号

罪犯罗凤行,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5000元)。判决生效后,原审被告人罗凤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38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凤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2年12月12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4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凤行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5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罗凤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玉狱减字第239号                                                  

罪犯张行,男,199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以(2014)玉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23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行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考核表扬8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缓刑期间又犯罪,入监执行已满四年以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张行予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