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558-596号
2019-03-14 10:38:4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2062号
罪犯达迪,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7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1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十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达迪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304号
罪犯赖大,男,1964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赖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2060号
罪犯兆思明,男,1998年出生,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以(2015)文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1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兆思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2061号
罪犯赵子军,男,199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1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子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279号
罪犯何家能,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以(2015)德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家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2016号
罪犯苏自兵,男,199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以(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6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8月12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18日调入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九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自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327号
罪犯李长会,男,1968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2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0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十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长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2102号
罪犯李老七,男,1981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0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老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220号
罪犯罗三,男,199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7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0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2032号
罪犯罗小凤,男,1986年出生,苗族,越南国籍,因走私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以(2015)文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1月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小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驱逐出境。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19号
罪犯罗正其,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2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10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十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正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106号
罪犯邓二,男,1984年1月1日出生,瑶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5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9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九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334号
罪犯岩温,男,1986年5月2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于2015年7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263号
罪犯貌瑞腊貌,男,1986年6月1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7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0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貌瑞腊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189号
罪犯陈艾搞,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30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0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艾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284号
罪犯杨建国,男,1987年1月1日出生,苗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9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3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38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上诉人杨建国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5年07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建国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286号
罪犯扎列,男,1976年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06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6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六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扎列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211号
罪犯咪果,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缅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6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0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咪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2020号
罪犯张二,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德昂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8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七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2204号
罪犯刘安传,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以(2015)德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4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安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316号
罪犯龙社,男,1981年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3年5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十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221号
罪犯尼龙,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佤族,缅甸国籍,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7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3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17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3年08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1月2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尼龙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刑满后驱逐出境。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2165号
罪犯赵岩信,男,1980年8月1日出生,佤族,缅甸国籍,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57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8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6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岩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3号
罪犯曾太银,男,199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6月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六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太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245号
罪犯岩应叫,男,1995年7月7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4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07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7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叫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242号
罪犯岩应,男,1987年1月1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6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六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0号
罪犯岩可,男,1993年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7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6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六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可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285号
罪犯马小宝,男,1986年出生,白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7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6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六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小宝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149号
罪犯罗德城,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2月05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1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1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08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德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2284号
罪犯罗明能,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8月0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八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明能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94号
罪犯岩腊,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6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8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腊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1877号
罪犯岩依,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0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3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3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六月至二〇一八年十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213号
罪犯扎烈,男,1989年1月1日出生,僾伲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9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于2013年04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扎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67号
罪犯李亚八,男,1972年出生,拉祜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3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4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4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6月03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亚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217号
罪犯文辅春,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09月24日以(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14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5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七年五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文辅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325号
罪犯佳们,男,1992年出生,僾伲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3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9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4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六月至二〇一八年七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佳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239号
罪犯朱毛宽,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8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6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六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毛宽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一监减字第87号
罪犯万猛,男,1988年1月1日出生,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0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5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万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