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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538-551号

2019-03-14 10:31:59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14号
罪犯王永玉,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凤庆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以(2016)云09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于2016年3月2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1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永玉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6月至2018年8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有凤庆县勐佑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56.39元,月均消费为10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6号
罪犯尚岩库,男,1976年4月7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以(2016)云09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于2016年10月10日送达生效,于2016年11月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尚岩库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其中考核表扬三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有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988.2元,月均消费为20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尚岩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13号
罪犯熊毫,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以(2016)云09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以(2016)云刑终6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8月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毫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有重庆市綦江区永新镇民政办公室出具的贫困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3123.03元,月均消费为290.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8 号
罪犯杨新河,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耿马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以(2016)云刑终13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8月9日送达生效,于2016年11月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新河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其中考核表扬三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有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1901.26元,月均消费为277.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新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7号
罪犯王华军,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凤庆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4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4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64926.85元(部分履行9000元),(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以(2016)云刑终87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8月30日送达生效,于2016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华军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五次(其中考核表扬三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奖记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已履行9000元,至今未能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有凤庆县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1204.45元,月均消费为24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华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12号
罪犯尹智勇,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凤庆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履行100000元,有贫困证明)。于2015年6月2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6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尹智勇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七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已履行100000元,至今未能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有凤庆县凤山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583.64元,月均消费为485.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智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9号
罪犯杨青明,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5年3月3日送达生效,于2015年4月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青明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4月至2018年9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至今未能履行财产性判项。目前账户余额为719.10元,月均消费为420.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青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3号
罪犯吉次色尔,男,1972年3月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5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于2016年3月15日送达生效,于2016年4月1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次色尔,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4月至2018年8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五次(其中考核表扬四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至今未能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有布拖县乌依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60.59元,月均消费为157.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次色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5号
罪犯韩新成,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经韩新成于2014年12月1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1月14日送达生效,于2015年3月1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韩新成系故意杀人、数罪并罚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八次(其中考核表扬七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目前账户余额为169.11元,月均消费为63.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韩新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1号
罪犯段小夯,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凤庆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5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30000元(未履行,有贫困证明)。于2015年2月16日送达生效,于2015年5月6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段小夯系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5月至2018年10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七次(其中考核表扬六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至今未能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有凤庆县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192.53元,月均消费为149.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小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2号
罪犯蒋武林,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于2015年9月10日送达生效,于2016年1月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武林,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月至2018年9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六次(其中考核表扬五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至今未能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有东安县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1423.09元,月均消费为297.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武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4号
罪犯董镇沆,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德县,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于2014年11月20日送达生效,于2015年2月11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董镇沆系累犯、毒品再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2月至2018年11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九次(其中考核表扬八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已履行20000元,至今未能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有永德县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2315.93元,月均消费为415.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镇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10号
罪犯罗正旺,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东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以(2016)云09刑初第1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有景东县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于2016年10月9日送达生效,于2016年11月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正旺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1月至2018年6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其中考核表扬三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至今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目前账户余额为2024.01元,月均消费为25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正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临狱减字第11号
罪犯胡自文,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以(2016)云09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以(2016)云刑终72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1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9月1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自文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经核查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该犯有澜沧县文东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目前账户余额为995.49元,月均消费为232.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自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