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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531-533号

2019-03-13 16:20:35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一监减字第398号
罪犯杨静善,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以(2016)云29刑初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50,000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92,000元(已实际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以(2016)云刑核9886982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7年02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七年四月至二〇一九年一月获记监狱表扬三次,余分288.5分。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罚金50,000元未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92,000元已实际履行,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1月20日。级别管理为考察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静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一监减字第399号
罪犯袁爱珍,女,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15日以(2012)昆刑三初字第5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7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0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2年09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24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九月至二〇一八年十月获记监狱表扬十次。推定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日期:2014年12月1日,累犯,毒品再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1月14日履行12000元(未体现),月平均消费:276.53元,账户余额:3277.76元。级别管理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爱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女一监减字第400号
罪犯古力巴哈尔·吾苏尔,女,1962年6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以(2010)昆刑三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6月22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56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1年08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08月02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九月获记监狱表扬八次。推定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日期:2013年08月09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月平均消费139.08元,账户余额392.47元。级别管理为考察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古力巴哈尔·吾苏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