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450-530号
2019-03-13 16:19:4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1号
罪犯密余东,男,1984年3月4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走私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9日以(2016)云31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以(2016)云刑核75726275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7年02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密余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密余东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号
罪犯杨串荣,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1日以(2016)云3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以(2016)云刑终11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3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串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串荣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5号
罪犯刘应宽,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1日以(2016)云31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4日以(2016)云刑核31420622刑事裁定书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03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应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应宽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3号
罪犯杨升买,男,199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9日以(2016)云31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以(2016)云刑核218102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决。于2017年02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升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升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6号
罪犯马慈虎,男,1969年5月8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因贩卖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9日以(2016)云31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以(2016)云刑终9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2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慈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慈虎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4号
罪犯郭兆跃,男,196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8日以(2016)云31刑初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以(2016)云刑终10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2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兆跃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兆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6号
罪犯刘希,男,1994年6月19日出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日以(2016)云31刑初2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没有上、抗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以(2016)云刑核9253938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0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希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0号
罪犯张腊能,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以(2016)云刑核168957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03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腊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腊能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0号
罪犯赵兴广,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31日以(2016)云31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没有上、抗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4日以(2016)云刑核3739351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0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兴广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兴广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1号
罪犯线二喊凹,男,1975年1月2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以(2016)云31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5日以(2016)云刑核3068782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7年0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线二喊凹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线二喊凹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3号
罪犯冯岩仿,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2日以(2016)云3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以(2016)云刑终11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冯岩仿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岩仿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8号
罪犯杨只古,男,1995年3月12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1日以(2016)云3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9日以(2016)云刑终8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只古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只古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7号
罪犯祁勒定,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4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以(2016)云刑终第9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祁勒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祁勒定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4号
罪犯郭元红,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9日以(2016)云31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没有上、抗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以(2016)云刑核2786268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0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元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元红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5号
罪犯胡小东,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台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1日以(2016)云31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以(2016)云刑终10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小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为累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该犯无可供执行财产,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小东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9号
罪犯杨加能,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满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31日以(2016)云31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没有上、抗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9日以(2016)云刑核6899582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0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加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为数罪并罚的罪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该犯无可供执行财产,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加能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号
罪犯陈富春,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31日以(2016)云31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4日以(2016)云刑终9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富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富春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9号
罪犯何勒南,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4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以(2016)云刑终9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勒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勒南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3号
罪犯阿都子呷,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1日以(2016)云3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9日以(2016)云刑终8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0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都子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都子呷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7号
罪犯王超,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9日以(2016)云31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9日以(2016)云刑终11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超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18号
罪犯张龙,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因贩卖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以(2016)云31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以(2016)云刑核608491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7年0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龙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32号
罪犯唐通,男,199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2日以(2016)云31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10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通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5号
罪犯赵文东,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因走私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31日以(2016)云31刑初1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11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文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该犯无可供执行财产,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文东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33号
罪犯周恩祥,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2日以(2016)云31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于2016年10月2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恩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恩祥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30号
罪犯邵宗华,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3日以(2016)云31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10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邵宗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邵宗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31号
罪犯谢作平,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以(2016)云31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12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作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作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6号
罪犯干恩二,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因贩卖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1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1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干恩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3397.72元,该犯无可供执行财产,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干恩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9号
罪犯尹远帮,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2日以(2016)云31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12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尹远帮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远帮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34号
罪犯李沙以,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2日以(2016)云31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6年10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沙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沙以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7号
罪犯余健晨,男,1990年11月22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2012年1月10日因犯因盗窃罪被云南省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1月9日止。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抢劫罪,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以(2013)德刑三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缓刑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0189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2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健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为数罪并罚、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缓刑期间再犯罪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健晨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8号
罪犯白春虎,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26日以(2013)昆刑三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白春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九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春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4号
罪犯李林平,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1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5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0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林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为毒品再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6960元,该犯无可供执行财产,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林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48号
罪犯罗伍弟,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合山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4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2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0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9月0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伍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伍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52号
罪犯刘重堂,男,1966年1月2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4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9月0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重堂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重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39号
罪犯赵文忠,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5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27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9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文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文忠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42号
罪犯艾山惠,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8日以(2013)普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0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7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8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1月20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艾山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山惠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38号
罪犯合布此尔,男,1987年5月2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25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3年08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03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合布此尔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合布此尔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85号
罪犯吉尔只但,男,1989年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3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1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5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12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9月0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尔只但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尔只但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字第64号
罪犯岩三坑,男,1973年3月9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7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09月17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三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41号
罪犯且沙吾吉,男,1986年5月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25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08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1月3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且沙吾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且沙吾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67号
罪犯岩们,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3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7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1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们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76号
罪犯孙晓翔,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因贩卖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4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4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晓翔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另查明: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00元,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晓翔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71号
罪犯毛国华,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59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5月0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毛国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国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61号
罪犯吉伍木呷,男,1978年1月2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4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1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6月0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伍木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伍木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84号
罪犯阿什日木,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5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25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2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于2013年08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03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什日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什日木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44号
罪犯吴红,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0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1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3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05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65号
罪犯彭继兵,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05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5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09月27日以(2004)云刑初字第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6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1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继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为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继兵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28号
罪犯省布你日,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08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3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5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6月2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省布你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另查明:该犯为病犯、涉毒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省布你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45号
罪犯王七,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1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04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6月02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七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73号
罪犯李双有,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8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5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0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双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双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49号
罪犯何灿,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因走私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0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05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灿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50号
罪犯李永平,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5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7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05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0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永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79号
罪犯杨国超,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1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1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赔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5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05月0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0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国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该犯无可供执行财产,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国超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74号
罪犯岩温罕,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因贩卖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13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106号刑事裁定书,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04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6月2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罕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罕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51号
罪犯岩拉勒,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9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8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5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6月02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拉勒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拉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53号
罪犯岩温叫,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13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1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于2013年04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6月02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叫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本次履行2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58号
罪犯且沙日着,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3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2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04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6月2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且沙日着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为病犯、涉毒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且沙日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37号
罪犯岩书囡,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13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1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03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书囡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书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46号
罪犯陈自红,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0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4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4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04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6月02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自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为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自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47号
罪犯杜志伟,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0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008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4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6月02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杜志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本次履行财产刑1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志伟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83号
罪犯岩三囡,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14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8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4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03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6月02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三囡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囡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77号
罪犯李平,男,1972年4月3日出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4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0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3年02月0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35号
罪犯李啊冲,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4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0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3年03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啊冲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啊冲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75号
罪犯黄双文,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31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89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2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双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双文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81号
罪犯杨平,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5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41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02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59号
罪犯俄地此子,男,1968年9月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18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005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1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俄地此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为病犯、涉毒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俄地此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60号
罪犯且沙友呷,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24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002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01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且沙有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另查明:该犯为病犯、涉毒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且沙友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54号
罪犯李海忠,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5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0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于2013年01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1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海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九次。另查明:该犯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57号
罪犯比机此曲,男,1981年2月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000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2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比机此曲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为病犯、涉毒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比机此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86号
罪犯汪泣悯,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06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以汪泣悯犯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3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泣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为数罪并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泣悯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56号
罪犯阿米科子,男,1987年7月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8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003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2年12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米科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为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米科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72号
罪犯隆富,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8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27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2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隆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为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隆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66号
罪犯岩温保管,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3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5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0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保管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保管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36号
罪犯岩三甩,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7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3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6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三甩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甩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68号
罪犯岩温香,男,1959年8月7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02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2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06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7月1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香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69号
罪犯杨学仕,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0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学仕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为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学仕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80号
罪犯左玉武,男,1976年4月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13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2000元;民赔人民币18187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7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09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9月2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左玉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九次。另查明:该犯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的罪犯;该犯无可供执行财产,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左玉武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78号
罪犯阿力此合,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4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4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3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2年07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7月0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力此合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力此合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70号
罪犯郑登亮,男,195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7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5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08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登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该犯系病犯、老年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登亮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82号
罪犯岩伍,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06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1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2年11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7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2018年03月12日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伍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三狱减字第55号
罪犯吉年日黑,男,1960年3月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17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009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03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2月26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年日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为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年日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