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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443-449号

2019-03-13 16:17:27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4029号
罪犯肖勇,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以(2015)大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7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9年01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根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看守所出具的:“关于在押人员肖勇在祥云县看守所关押期间的情况说明”和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被告人肖勇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缓刑执行期满未作裁定减刑的原因说明”;我狱认为罪犯肖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勇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4051号
罪犯曲比马麻,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裁定生效后,于2016年0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一六年一月至二○一八年十二月记表扬七次;经查,该犯系病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曲比马麻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3266号
罪犯赵军武,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0日以(2016)云09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8日以(2016)云刑终12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3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赵军武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军武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4038号
罪犯金腊弄,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8日以(2016)云05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以(2016)云刑终12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2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日常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
综上所述,罪犯金腊弄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腊弄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4052号
罪犯李双江,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7月28日以(2011)昆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3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2年02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1月13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记表扬十二次;经查,该犯系病犯,数罪并罚,财产刑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双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4053号
罪犯聂钢,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以(2016)云05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未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以(2016)云刑核5065085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2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日常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
综上所述,罪犯吴志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聂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4046号
罪犯赵德林,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2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5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以(2016)云刑核559054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1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
综上所述,罪犯赵德林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德林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