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434-442号
2019-03-13 16:16:4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95号
罪犯曾树国,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003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4年12月15日,于2015年02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2015年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9个表扬。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树国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89号
罪犯彭庆培,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罪犯彭庆培曾因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孙泽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缓二年期自2015年06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于2015年07月0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2017年06月20日因涉嫌漏罪(故意伤害罪),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解回重审。
2018年03月1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03刑初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庆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合并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8日以(2018)云刑核3223620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18年6月27日起。于2018年07月1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依据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内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新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计入新判决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内,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除外”的规定,罪犯彭庆培的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6)23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庆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90号
罪犯龚五十,男,拉祜族,1981年1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小学文化。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龚五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龚五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云刑终712号刑事判决书,以龚五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11月2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9月8日交付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龚五十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92号
罪犯阿阔,男,傈僳族,1997年1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泸水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0日作出(2016)云33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阿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余兴云、余贞贞、余仙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云刑终98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1月2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1月16日交付云南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阔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94号
罪犯阿有,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以(2015)怒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6年01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做到令行禁止。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2016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该犯有民事赔偿4万元未履行,但在2018年11月30日,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调查后,确认该犯无财产可执行,以(2018)云33执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91号
罪犯郭应良,男,汉族,1970年12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初中文化,现在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云05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郭应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郭应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云刑终115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1月2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12月23日交付云南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应良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88号
罪犯黄海宽,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2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海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2日以(2016)云刑终71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黄海宽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黄海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7年09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海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96号
罪犯张勒干,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人,因运输毒品罪,被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07月20日以(2004)保中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04年08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2007年6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0年,2009年8月27日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4月27日因患精神分裂症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保外就医,保外就医期间,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2年5月14日被陇川县公安局抓获,2012年6月9日被保山监狱决定收监,2013年11月5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德刑三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勒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未执行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3年11月26日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张勒干。该犯在2012年6月9日保外收监后,一直关押在监狱,所以该犯的入监日期以判决送达之日为准,即2013年11月26日。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2013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连续获记9个表扬。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系精神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勒干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93号
罪犯陈顺山,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6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李巧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2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2015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家庭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顺山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