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417-433号
2019-03-13 16:15:48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2152号
罪犯刘进美,女,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5日以(2016)云05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3日以(2016)云刑终8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9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8年11月12日缴纳5000元。
在考核中获记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进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1884号
罪犯税丽蓉,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以(2016)云05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11月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在考核中获记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税丽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1935号
罪犯周书琼,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通江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以(2016)云09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以(2016)云刑终7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11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在考核中获记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书琼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1865号
罪犯段佳丽,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6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及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以(2016)云刑终3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8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8年10月17日缴纳人民币2000元, 2018年12月26日缴纳人民币8000元。
在考核中获记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佳丽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1873号
罪犯李街娣,女,1997年1月12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耿马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6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7日以(2016)云刑终3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8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在考核中获记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街娣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2151号
罪犯袁华,女,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5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8年12月14日缴纳5000元。
在考核中获记7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1988号
罪犯沈朝美,女,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8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3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08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11月25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2018年7月30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5执10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犯财产刑判项的执行。
在考核中获记7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朝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2100号
罪犯朱日起,女,1987年2月2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7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5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服刑期间于2018年9月10日缴纳人民币三千元。
在考核中获记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日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2099号
罪犯杨文会,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6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服刑期间于2018年7月31日缴纳人民币五千元,又于2018年12月3日缴纳人民币五千元。
在考核中获记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2021号
罪犯刘子英,女,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4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服刑期间,于2017年4月25日缴纳人民币二千元。
在考核中获记8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子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2101号
罪犯杨坤玉,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5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6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服刑期间于2018年7月17日缴纳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月24日缴纳人民币七千元。
在考核中获记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坤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1933号
罪犯袁秀兰,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8月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在考核中获记7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秀兰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2022号
罪犯玉应,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0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服刑期间,于2018年6月20日缴纳人民币二千元。
在考核中获记7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1923号
罪犯罗尔阿呷莫,女,1987年11月2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0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8月0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服刑期间于2018年12月10日缴纳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
在考核中获记8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尔阿呷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2103号
罪犯李光锦,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9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6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服刑期间于2018年9月6日缴纳人民币五千元,又于2018年12月27日缴纳人民币五千元。
在考核中获记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2046号
罪犯张芹,女,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服刑期间于2017年6月27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
在考核中获记8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1881号
罪犯明洪诺,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芒市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4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1月1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3月9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在考核中获记9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明洪诺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