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377-392号
2019-03-12 09:02:58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7号
罪犯马成忠,男,1983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32324198301222512,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南华县兔街镇小村村委会大龙潭组17号。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以(2016)云08刑初第2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01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成忠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获记表扬3次, 2017年获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
另查明,罪犯马成忠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此事实有罪犯居住地云南省南华县兔街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在卷证实。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94.34元元。
综上所述,罪犯马成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成忠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4号
罪犯戴开跃,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3253019800122301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勐拉乡来凤小组,现住普洱市江城县勐烈镇福芳小区2幢1单元601室。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以(2016)云08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1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戴开跃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获记表扬3次, 2017年获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
另查明,罪犯戴开跃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此事实有罪犯居住地云南省金平县勐拉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在卷证实。该犯在监狱内的月平均消费289.46元。
综上所述,罪犯戴开跃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戴开跃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2号
罪犯张云,男,1985年08月03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3292819850803033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平县龙门乡石家村燕子河组。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以(2016)云刑终232号刑事判决书,对该犯维持原判。于2018年09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云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没有故意犯罪。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获记表扬0次,考核余分98.6分。
另查明,罪犯张云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14.50元。
综上所述,罪犯张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云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6号
罪犯李凡,男,1989年05月24日出生,哈尼族,初中二年文化,身份证号码:532723198905241218,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孟弄乡丙曼村民委员会烂南组25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以(2016)云08刑初第1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12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凡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6年12月至2018年9月获记表扬3次, 2017年获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
另查明,罪犯李凡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此事实有罪犯居住地云南省墨江县孟弄彝族乡人民政府的证明在卷证实。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122.15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凡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凡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3号
罪犯熊雪华,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362424197602026434,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干县金川镇金川南大道41附25号。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以(2016)云刑终45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5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雪华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获记考核518.95分。
综上所述,罪犯熊雪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熊雪华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2号
罪犯杨利东,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32727198111240614,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江城县国庆乡嘎勒村委会麻栗树大寨,现住江城县康平镇勐康村委会高地村小组。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以(2016)云08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7年1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利东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获记表扬3次, 2017年获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
另查明,罪犯杨利东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此事实有罪犯居住地云南省江城县国庆乡人民政府的证明在卷证实。该犯在监狱内的月平均消费262.08元。
综上所述,罪犯杨利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利东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5号
罪犯李阿旱,男,1992年03月01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32729199203011816,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勐朗镇罗八村委会上高寨101号。因犯故意伤害罪(系累犯)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8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第1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11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阿旱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5年11月至2018年10月获记表扬6次, 2017年获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
另查明,罪犯李阿旱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101.17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阿旱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阿旱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1号
罪犯吴志鹏,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62424198404124417,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干县金川镇天府庙88号。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以(2016)云刑终45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5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志鹏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考核余分517.76分。
另查明,罪犯吴志鹏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该犯在监狱内的月平均消费356.05元。
综上所述,罪犯吴志鹏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志鹏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3号
罪犯岩温叫,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傣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3282219850916001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海县勐遮镇景龙村景龙一队84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3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2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叫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5年12月至2018年12月获记表扬6次, 2017年获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
另查明,罪犯岩温叫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该犯在监狱内的月平均消费381.97元。
综上所述,罪犯岩温叫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13号
罪犯李兴文,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30326198502284278,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鲁纳乡白坡村燕麦地村民小组3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3日以(2016)云08刑初第1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12月2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兴文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6年12月至2018年8月获记表扬3次,2017年度获记“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
另查明,罪犯李兴文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此事实有罪犯居住地云南省会泽县鲁纳乡人民政府扶贫办公室的证明在卷证实。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176.81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兴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11号
罪犯张志福,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哈尼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3272319850610091X,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新安乡莫约村委会吾鲁组27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以(2016)云08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12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志福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6年12月至2018年8月获记表扬3次,2017年度获记“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
另查明,罪犯张志福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此事实有罪犯居住地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新安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在卷证实。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31.05元。
综上所述,罪犯张志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福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9号
罪犯李扎克,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拉祜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32729199102101513,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酒井乡岩因村委会艾章新寨16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2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扎克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5年11月至2018年9月获记表扬6次, 2017年获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
另查明,罪犯李扎克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罪犯李扎克在狱内月平均消费171.53元。
综上所述,罪犯李扎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扎克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1号
罪犯罗金平,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32723198610203310,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墨江县文武乡文武村老毕寨组37号,捕前住墨江县龙潭乡瓦路村大山组。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3549.48元。于2014年8月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金平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4年8月至2018年11月获记表扬7次。
另查明,罪犯罗金平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23549.48元,实际履行0元。该犯在监狱内的月平均消费38.5元。
综上所述,罪犯罗金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金平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10号
罪犯袁华平,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21003196605150016,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岑河镇黄家剅村二组71号。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9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袁华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1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袁华平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5年11月至2018年8月获记表扬6次,2017年度获记“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
另查明,罪犯袁华平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此事实有罪犯居住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岑河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在卷证实。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616.16元。
综上所述,罪犯袁华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华平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8号
罪犯杨伟珍,男,1975年0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532231197507132153,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倘甸乡德著村197号。因犯运输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以(2013)普中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1月0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伟珍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4年1月至2018年10月获记表扬8次, 2017年获记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
另查明,罪犯杨伟珍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40.71元。
综上所述,罪犯杨伟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伟珍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普狱刑更字第12号
罪犯张良华,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32233196704183812,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大营社区大营331号。因犯运输毒品罪(毒品再犯)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1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良华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6年1月至2018年10月获记表扬6次,2017年度获记“十九大”单项表扬一次。
另查明,罪犯张良华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此事实有罪犯居住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在卷证实。在监狱内,月平均消费人民币224.08元。
综上所述,罪犯张良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良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