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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360-376号

2019-03-12 09:01:56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158号
罪犯陈华荣,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8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7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3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31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8年11月获记表扬8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38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华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1月2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161号
罪犯熊兴宏,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2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兴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熊兴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3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32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8年10月获记表扬8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3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兴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1月2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148号
罪犯李小有,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临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7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4月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51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8年8月获记表扬8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1月2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155号
罪犯杨孝奎,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大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孝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3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7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8年10月获记表扬8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孝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1月2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152号
罪犯祁东亚,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祁东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祁东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3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3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8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8年11月获记表扬8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祁东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1月2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151号
罪犯谭俊杰,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丽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俊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谭俊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80000元,应由谭俊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谭俊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2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8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3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8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8年8月获记表扬8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该犯在判决生效前已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元;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10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谭俊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1月2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150号
罪犯杨春华,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丽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春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杨春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5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8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4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45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8年7月获记表扬8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3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春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1月2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149号
罪犯杨赵管,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赵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杨赵管及其同案共同赔偿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已支付)。宣判后,被告人杨赵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8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6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3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32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8年7月获记表扬8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赵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1月2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157号
罪犯何二贺,男,1976年5月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德刑三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二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3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7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10月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47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6月至2018年9月获记表扬7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二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1月2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153号
罪犯甘强,男,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甘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3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4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46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8年10月获记表扬9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甘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1月2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156号
罪犯何生贵,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1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生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7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4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45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8年10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生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1月2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163号
罪犯要则多黑,男,1972年8月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大中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要则多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1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10月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47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6月至2018年9月获记表扬7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要则多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1月2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154号
罪犯王书林,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龙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2)德刑三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书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5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6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10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51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7月至2018年10月获记表扬7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书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1月2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162号
罪犯番体贵,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德刑三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番体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3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6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10月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46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6月至2018年10月获记表扬7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番体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1月2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164号
罪犯毛尔呷,男,1972年5月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边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丽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尔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37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3月15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4月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53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12月至2018年7月获记表扬7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尔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1月2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159号
罪犯周龙云,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龙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3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6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10月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46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8年9月获记表扬7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龙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1月29日
云南省杨林监狱
报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9)杨狱减假第160号
罪犯彭追然,男,1974年5月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追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追然犯运输毒品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8月2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执行刑罚。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于2015年10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云高刑执字第251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4月至2018年7月获记表扬7次,2017年11月24日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追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