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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2019)云刑更296-301号

2019-01-24 16:30:58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1116号
罪犯喻六军,男,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因绑架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18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4年8月26日起。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3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2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九月记表扬九次。该犯系累犯;因绑架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未履行,未超消费、无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月平均消费94.60元。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喻六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1172号
罪犯马黑日拉,男,1985年1月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05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10月27日起。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8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十月记表扬七次。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无超消费、无家庭经济情况证明、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127元。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黑日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1173号
罪犯阿牛日火,男,1995年4月2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以(2016)云07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11月16日起,于2016年12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记表扬五次。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能力,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176元。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牛日火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1015号
罪犯王禄昌,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7日以(2016)云07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8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积极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五次。
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帐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能力。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禄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1117号
罪犯李建高,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5月11日起。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5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八年九月记表扬八次。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能力,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月平均消费286.50元。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高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丽监减字第946号
罪犯张良军,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1日以(2016)云29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1日以(2016)云刑终8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9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九月至二〇一八年八月记表扬五次。
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依据该犯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消费记录、汇款记录、账户余额均证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能力。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良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