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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291-295号

2019-01-24 16:29:1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10271号
罪犯马咱黑德,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东乡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和政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以(2015)楚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罪犯马咱黑德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以(2016)云刑终358号刑事判决书,维持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消费品州中级人民法院法院(2015)楚中刑初字第刑事判决的第二项中被告人马咱黑德运输毒品罪的定罪部分。撤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消费品州中级人民法院法院(2015)楚中刑初字第刑事判决的第二项中被告人马咱黑德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量刑部份,以被告人马咱黑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7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五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提交和政县梁家寺东乡族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月平均消费112.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咱黑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1031号
罪犯荣腊丁,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景颇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盈江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6月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八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月平均消费127.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荣腊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1028号
罪犯马继恒,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巍山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2)大中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8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十二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月平均消费218.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继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1029号
罪犯杨涛,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遂宁市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2013年7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十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月平均消费315.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1030号
罪犯张奇,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芒市人,2011年10月2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12月31日因患有严重疾病保外就医。2012年2月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德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11日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张奇犯贩卖毒品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31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9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保外期间又犯新罪的罪犯、毒品再犯罪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十二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月平均消费203.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