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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257-285号

2019-01-24 16:28:05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101号
罪犯岳学林,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以(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3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17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民事赔偿30000元已履行,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以(2018)云06执1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第二项中岳学林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
2015年2月至2018年5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岳学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11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108号
罪犯沈德早,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乐丰乡三联村委会岩脚寨村34号,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以(2012)曲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不含已支付的25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9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2年9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7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不含判决上注明已支付的25000元)。
2014年8月至2018年10月共获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沈德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 年 11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 95 号
罪犯王东海,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因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以(2011)二中刑初字第20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以(2012)高刑终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维持原审判决中的民事赔偿部分,撤销对王东海的部分定罪量刑,改为以王东海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10月3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3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经教育,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系数罪并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0194.32元。已履行人民币10000元)。经云南省永德县大山乡税房村委会、云南省永德县大山乡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该犯父母均无劳动能力。
2015年1月至2018年7月获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东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11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105号
罪犯陈俊,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2008年7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非法拘禁罪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执行逮捕,2008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2009年4月17日因涉嫌漏罪,从宜良监狱带回陆良县候审,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曲中刑初字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俊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合并原判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于2010年9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罚金55000元),经云南省陆良县大莫古镇大地村民委员会、陆良县大莫古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出具证明,证明该犯家人因病欠债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2011年1月至2018年8月共获记表扬十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11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11号
罪犯黎学良,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1日以(2012)曲中刑初字第2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7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20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有陆良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陆良县三岔河镇民政所、云南省陆良县民政局证明该犯儿子黎思繁系低保户。
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黎学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9年1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5号
罪犯陈贵林,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以(2014)曲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4年9月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2014年9月至2018年10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贵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 7 号
罪犯李福生,男,1951年12月3日出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6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2年10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7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2014年11月至2018年11月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福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3号
罪犯苏大能,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以(2011)昆刑一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6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于2012年8月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6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2014年7月至2018年10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大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4号
罪犯马志高,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普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2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被告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84952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5月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10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已完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184952元已履行),2018年11月20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回函证明:该犯的民事赔偿部分因司法救助已终结执行。
2015年7月至2018年11月共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志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6号
罪犯和亮明,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普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曾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3日以(2003)丽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月以(2003)云高刑终字第1378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于2005年12月18日、2008年3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8年12月25日因精神分裂症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以(2012)丽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加上原判故意杀人罪未执行的刑期十七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2年5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数罪并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2012年9月至2018年10月共获记表扬十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和亮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12号
罪犯张建高,男,199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鲁史镇河边村委会箐门口组38号,因运输毒品罪、组织越狱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以(2015)曲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8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系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临沧市凤庆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出具证明,证明该犯父亲属建档立卡贫困户。
2015年8月至2018年11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建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2号
罪犯周卫星,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以(2014)曲中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2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65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对被告人周卫星的量刑部分,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1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经教育,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系累犯。
2015年11月至2018年8月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卫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107号
罪犯廖润华,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以(2012)昭中刑三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7月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9月2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2015年10月至2018年9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润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11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10号
罪犯刘双华,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布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因抢劫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日以(2012)曲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1月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17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50000元),经云南省罗平县老厂乡舍迫村民委员会、罗平县老厂乡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明该犯父母死亡,妻子出走,幼女刘可欣由叔叔代抚养,经济收入较低。
2015年4月至2018年10月共获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双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1号
罪犯杭居超,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4日以(2015)曲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5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经教育,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2015年11月至2018年9月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杭居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100号
罪犯王德富,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6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2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4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17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系累犯,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80000元未履行),经云南省墨江县民政局出具证明,证明该犯父亲属于农村低保对象。
2015年3月至2018年10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德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11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106号
罪犯黄安琪,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以(2014)曲中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5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系数罪并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经云南省宣威市民政局出具证明,证明该犯爷爷属于城市低保对象。
2015年5月至2018年5月共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安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11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99号
罪犯晏泽广,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因故意杀人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以(2012)曲中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17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2015年5月至2018年9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晏泽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11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98号
罪犯罗清伦,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因抢劫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以(2012)昭中刑三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连带赔偿5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8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3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17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连带赔偿50000元未履行)。经盐津县兴隆乡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盐津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出具证明,证明该犯父亲罗世和属于建档立卡精准贫困户。
2015年5月至2018年8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清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11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9号
罪犯夏奎,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因故意伤害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以(2012)曲中刑初字第2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9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系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50000元),经云南省富源县富村镇砂厂村民委员会、富源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出具证明,证明该犯父母属建档立卡贫困户。
2016年1月至2018年10月共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102号
罪犯包广佩,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以(2015)曲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8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该犯于2016年8月26日检举顾碧胜、杨正勇系其同案,共同出资购买贩卖毒品。经宣威市公安局查证属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正勇无期徒刑,顾碧胜有期徒刑15年。
该犯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经贵州省水城县扶贫开发局出具证明,证明该犯同户口的其他家庭成员均是建档立卡贫困户。
2015年8月至2018年9月共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包广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11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103号
罪犯王国奎,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抢劫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以(2015)曲中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9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判裁中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及民事赔偿50000元均未履行),经云南省会泽县民政局出具证明,证明该犯母亲属于农村低保对象。
2015年9月至2018年9月共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11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中狱字第8号
罪犯黄初宇,男,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以(2012)曲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2年9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6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
2014年7月至2018年11月共获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初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 94 号
罪犯李振全,男,197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以(2012)玉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人民币186226.67元。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1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4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1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服法,服管服教,能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劳动中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完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86226.67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赔偿了160000元,2018年11月2日其家人交来由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缴纳剩余民事赔偿26226元的收据一张)
2015年5月至2018年10月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振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11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96号
罪犯李国林,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因故意伤害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以(2014)曲中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5283.44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7月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5283.44元未履行,经云南省罗平县阿岗镇高桥村民委员会、罗平县阿岗镇民政所出具证明,证明该犯父母早年去世,一个人生活家庭特别贫困)。
2015年7月至2018年8月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104号
罪犯张林,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因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以(2014)曲中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2000元,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5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系累犯,数罪并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罚金2000元及连带民事赔偿50000元未履行),经陆良县板桥镇后所村民委员会、陆良县板桥镇民政所、陆良县民政局出具证明,证明该犯父亲属于农村低保对象。
2015年5月至2018年10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11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109号
罪犯周雨,男,1991年3月8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镇红星街240号,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以(2013)曲中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曲中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第四项中的定罪量刑部分,即维持对周雨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5年2月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8年9月1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3执2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其财产刑判项部分终结执行。云南省罗平县民政局、罗平县罗雄街道红星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该犯家庭属农村低保户。
2015年2月至2018年5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11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97号
罪犯洪心,男,自述41岁,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8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2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17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2015年1月至2018年9月共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心予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11月2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 93 号
罪犯张平安,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1日以(2012)玉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14629.5元,判决生效前已支付1万元,还应赔偿104629.5元。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0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1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17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改造中,经教育,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能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按时完成生产任务。
未完全履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114629.5元,判决生效前已支付1万元)
2015年2月至2018年9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平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