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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208-256号

2019-01-24 16:26:26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53号
罪犯周才金,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6日以(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5年5月12日起。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06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周才金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罪犯周才金自入监以来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罪犯周才金在服刑中,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认真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个人内务卫生合格,文明礼貌行为习惯较好。罪犯周才金在服刑中,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周才金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种生产劳动,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名罪犯现获记监狱表扬八次,狱内月平均消费276.17元,账户余额1596.96元,该犯系财产刑未履行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议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才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105号
罪犯郎学政,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2日以(2016)云06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09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郎学政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罪犯郎学政自入监以来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罪犯郎学政在服刑中,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认真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个人内务卫生合格,文明礼貌行为习惯较好。罪犯郎学政在服刑中,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郎学政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种生产劳动,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名罪犯现获记监狱表扬5次,银行卡余额为:1805.22元,狱内月平均消费为:268.85元。系财产判项未履行罪犯,但有云南省镇雄县唐房镇民政所提供的不能履行财产刑贫困证明。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议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郎学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092号
罪犯付元升,男,194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因故意杀人罪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5日以(2014)年昭中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罪犯付元升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八次,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146.9元,截止2018年9月,该犯银行卡余额为70.63元,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元升予以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094号
罪犯龙灯均,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因故意杀人罪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22日以(2014)年昭中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本人不服,提起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0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罪犯龙灯均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八次,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48元,截止2018年9月,该犯银行卡余额为60.45元,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灯均予以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107号
罪犯唐明华,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以(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4日以(2016)云刑终8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6年10月24日,裁定生效后,于2016年12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罪犯唐明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明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唐明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唐明华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唐明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117号
罪犯陈林,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因抢劫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05日以(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赔付3万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05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接受改造,截止2018年09月30日共获记监狱表扬八次。系十年以上暴力性罪犯,民事赔偿人民币3万元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7300元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209.6元,截止2018年9月,银行卡账户余额791.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097号
罪犯贾友富,别名贾朝友,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阳区苏家院乡。因犯盗窃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人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12日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动。
罪犯贾友富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罪犯贾友富自入监以来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该犯在服刑中,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认真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个人内务卫生合格,文明礼貌行为习惯较好。在服刑中,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种生产劳动,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罪犯贾友富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九次,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97.8元,截止2018年9月,该犯银行卡余额为135.4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系财产刑判项未全部履行罪犯,系累犯。
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贾友富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贾友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118号
罪犯胡高荣,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4日以(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0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接受改造,截止2018年09月30日共获记监狱表扬八次。系十年以上暴力性罪犯、民事赔偿人民币1.5万元未履行。该犯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44.6元,截止2018年9月,银行卡账户余额60.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高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123号
罪犯马富成,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因故意杀人罪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4)昭中刑一初字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03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接受改造,截止2018年09月30日共获记监狱表扬八次。系十年以上暴力性罪犯、累犯。该犯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256.4元,截止2018年9月,银行卡账户余额1236.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富成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101号
罪犯段必文,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3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406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生效后,于2013年03月11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7日调入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罪犯段必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罪犯段必文自入监以来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罪犯段必文在服刑中,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认真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个人内务卫生合格,文明礼貌行为习惯较好。罪犯段必文在服刑中,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段必文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种生产劳动,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名罪犯现获记监狱表扬8次,银行账户余额为:72.93元,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190.31元。系财产判项未履行罪犯。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议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必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099号
罪犯陈佳,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运输毒品罪经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05日以(2012)玉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未提出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16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生效后,于2013年04月09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10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犯现已获记监狱表扬八次。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狱内月平均消费为275.2元,账上余额为31865.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116号
罪犯周光华,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2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6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周光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04月12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7日调入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罪犯周光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罪犯周光华自入监以来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罪犯周光华在服刑中,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认真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个人内务卫生合格,文明礼貌行为习惯较好。罪犯周光华在服刑中,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周光华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种生产劳动,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名罪犯现获记监狱表扬8次,银行账户余额为:228.92元,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197.79元。系财产判项未履行罪犯。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议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光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120号
罪犯马武本,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因贩卖毒品罪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2日以(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02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接受改造,截止2018年09月30日共获记监狱表扬八次。系毒品再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228元,银行卡账户余额8253.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武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106号
罪犯罗孝雄,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5日以(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以(2016)云刑终5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6年09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罪犯罗孝雄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罪犯罗孝雄自入监以来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罪犯罗孝雄在服刑中,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认真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个人内务卫生合格,文明礼貌行为习惯较好。罪犯罗孝雄在服刑中,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罗孝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种生产劳动,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名罪犯现获记监狱表扬5次,银行卡余额为:230.20元,狱内月平均消费为:271.82元。系财产判项未履行罪犯(但有云南省镇雄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提供的不能履行财产刑贫困证明)。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议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孝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121号
罪犯法二,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8日以(2012)昆刑三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2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3年04月0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接受改造,截止2018年09月30日共获记监狱表扬八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247.7元,截止2018年9月,银行卡账户余额1835.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法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102号
罪犯何付品,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1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生效后,于2013年03月11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7日调入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罪犯何付品自入监以来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罪犯何付品在服刑中,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认真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个人内务卫生合格,文明礼貌行为习惯较好。罪犯何付品在服刑中,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罪犯何付品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种生产劳动,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名罪犯现获记监狱表扬8次,银行账户余额为:204.73元,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44.29元。系财产判项未履行罪犯。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议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付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125号
罪犯辛超超,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5日以(2012)大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赔30000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5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大中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14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7日调入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罪犯辛超超改判以后又有新的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罪犯辛超超自入监以来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罪犯辛超超在服刑中,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认真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个人内务卫生合格,文明礼貌行为习惯较好。罪犯辛超超在服刑中,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辛超超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种生产劳动,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犯现获记监狱表扬八次,狱内月平均消费259.46元,账户余额571.4元,该犯系财产刑未履行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议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辛超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093号
罪犯李东,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7日以(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8000元。宣判后,该犯同案犯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0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罪犯李东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九次,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64.4元,截止2018年9月,该犯银行卡余额为1286.7元,该犯财产刑判项已完全履行、系涉黑、十年以上暴力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东予以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096号
罪犯杜应红,男,1983年2月20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红桥乡。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14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2年11月15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7日调入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4日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罪犯杜应红在改判后又有新的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杜应红自上次减刑以后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杜应红自上次减刑以后,确有新的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九次,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153.4元,截止2018年9月,该犯银行卡余额为799.02元,该犯系财产刑判项未全部履行罪犯。
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杜应红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应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113号
罪犯王宁,男,1987年6月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03日以(2012)丽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70000元(已赔3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0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生效后,于2012年11月19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7日调入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罪犯王宁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罪犯王宁自入监以来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罪犯王宁在服刑中,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认真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个人内务卫生合格,文明礼貌行为习惯较好。罪犯王宁在服刑中,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王宁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种生产劳动,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名罪犯现获记监狱表扬8次,银行卡余额为63.74元,狱内月平均消费为240.35元。系财产判项未全部履行罪犯(但有云南省宁蒗县烂泥箐乡民政办提供的不能履行财产刑贫困证明)。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议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124号
罪犯艾在孜卡力.阿西木,曾用名名则孜江.阿西木,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09月18日以(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年云高刑终字第16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2月06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7日调入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罪犯艾在孜卡力.阿西木改判后又有新的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罪犯艾在孜卡力.阿西木自入监以来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罪犯艾在孜卡力.阿西木在服刑中,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认真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个人内务卫生合格,文明礼貌行为习惯较好。罪犯艾在孜卡力.阿西木在服刑中,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艾在孜卡力.阿西木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种生产劳动,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罪犯现获记监狱表扬八次,狱内月平均消费293.53元,账户余额1230.33元,该犯系财产刑未履行罪犯,确有新的悔改表现。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议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在孜卡力.阿西木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119号
罪犯比机古咪,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03日以[2012]丽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0日以(2012)年云高刑复字第2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丽中刑初字第20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比机古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决定。裁定生效后,于2012年11月19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接受改造,截止2018年09月30日共获记监狱表扬八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114.8元,截止2018年9月,银行卡账户余额1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比机古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091号
罪犯叶汉嘎,女,佤族,文盲,生于1984年3月29日,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79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05月07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动。
罪犯叶汉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八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以上事实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叶汉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110号
罪犯李忠碧,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以(2011)昆刑三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0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5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04月09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7日调入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罪犯李忠碧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罪犯李忠碧自入监以来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罪犯李忠碧在服刑中,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认真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个人内务卫生合格,文明礼貌行为习惯较好。罪犯李忠碧在服刑中,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忠碧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种生产劳动,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名罪犯现获记监狱表扬9次,银行卡余额为:7973.87元,月平均消费为:250.06元。系累犯、毒品再犯、财产判项未履行罪犯(但有云南省永善县民政局提供的不能履行财产刑贫困证明)。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议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090号
罪犯幸金梅,女,汉族,小学文化,生于1979年1月20日,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贩卖毒品罪,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25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02月05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刑期无变动。
罪犯幸金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
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七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以上事实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幸金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087号
罪犯王小兵,男,1985年1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炉房乡。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12000元)。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11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6年8月2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王小兵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小兵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王小兵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五次,民事赔偿50000元(未全部履行,但罪犯王小兵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经证实,该犯确无财产刑履行能力),该犯自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共消费2949.30元,月平均消费金额为:173.49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现账户余额为:55.2元。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罪犯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王小兵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兵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083号
罪犯汪天文,男,汉族,1993年2月1日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泼机镇。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人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9月21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汪天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天文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汪天文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七次,该犯自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共消费4553.68元,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67.86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现账户余额为:1790.52元。该犯系财产刑判项未全部履行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罪犯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汪天文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天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085号
罪犯贺显锋,别名贺显国,男,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善县大兴镇。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贺显锋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云刑终4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6年8月17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贺显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贺显锋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贺显锋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五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但罪犯贺显锋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经证实,该犯确无财产刑履行能力。该犯自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共消费2737.92元,月平均消费金额为:161.05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现账户余额为208.34元。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贺显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104号
罪犯陈丽伍,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因故意杀人罪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3日以(2016)云06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以(2016)云终10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6年11月4日。裁定生效后,于2016年12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罪犯陈丽伍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丽伍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陈丽伍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陈丽伍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丽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109号
罪犯简远芝,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因故意杀人罪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6日以(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00000元。宣判后,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以(2016)云刑终5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6年11月15日。裁定生效后,于2016年1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罪犯简远芝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简远芝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简远芝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简远芝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议将罪犯简远芝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082号
罪犯梁祥,男,1992年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泼机镇。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8月13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梁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祥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梁祥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七次,该犯自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40.27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现账户余额为:747.41元。该犯系财产刑判项未全部履行罪犯。
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罪犯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梁祥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086号
罪犯唐义淑,男,1981年5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石板镇。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云06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7月8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唐义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义淑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唐义淑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获记监狱表扬五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但罪犯唐义淑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经证实,该犯确无财产刑履行能力,自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共消费2183.16月,月平均消费金额为:121.29元(未超过消费标准),现账户余额为487.55元。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罪犯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唐义淑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义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115号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罪犯余双,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8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生效后,于2012年11月01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7日调入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罪犯余双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罪犯余双自入监以来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罪犯余双在服刑中,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认真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个人内务卫生合格,文明礼貌行为习惯较好。罪犯余双在服刑中,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罪犯余双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种生产劳动,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名罪犯现获记监狱表扬9次,银行卡余额为:2029.49元,狱内月平均消费为242.54元。系累犯、财产刑未履行罪犯。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议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111号
罪犯毛建新,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08日以(2011)大中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5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生效后,于2012年08月02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7日调入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8月2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罪犯毛建新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罪犯毛建新自入监以来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罪犯毛建新在服刑中,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认真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个人内务卫生合格,文明礼貌行为习惯较好。罪犯毛建新在服刑中,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毛建新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种生产劳动,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名罪犯现获记监狱表扬9次,银行账户余额为:858.68,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30.88元。系累犯、财产判项未履行罪犯。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议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建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112号
罪犯苏曲博,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3日以(2012)大中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生效后,于2013年02月17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7日调入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罪犯苏曲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罪犯苏曲博自入监以来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罪犯苏曲博在服刑中,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认真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个人内务卫生合格,文明礼貌行为习惯较好。罪犯苏曲博在服刑中,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苏曲博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种生产劳动,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名罪犯现获记监狱表扬9次,银行账户余额为:1176.13,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82.67元。系财产判项未履行罪犯。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议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曲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089号
罪犯王明兰,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故意杀人罪,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以(2011)曲中刑初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明兰不服,提起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489号刑事判决,以王明兰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
该犯自入监以来,能服从人民法院判决,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反省,深挖犯罪根源,决心悔改,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监规纪律,真正将学到的知识用到改造中,努力克服自己身上的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录,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经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合格。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劳动改造中,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做到服从分工、积极肯干、出工出力,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超额完成当月劳动任务,罪犯小组当月无安全事故发生,得到警官的认可。现已获记监狱表扬八次,系暴力型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明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108号
罪犯陈德强,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09日以(2012)大中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4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03月19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7日调入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6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罪犯陈德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服法。罪犯陈德强自入监以来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服从人民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罪犯陈德强在服刑中,严格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认真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个人内务卫生合格,文明礼貌行为习惯较好。罪犯陈德强在服刑中,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陈德强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种生产劳动,认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该名罪犯现获记监狱表扬8次,银行账户余额为:2606.70元,狱内月平均消费金额为261.15元。系财产判项未履行罪犯。
以上事实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会评议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德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减字第1088号
罪犯范小秀,女,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3日以(2016)云03刑初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四万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9日以(2016)云刑终11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送达时间为2016年12月22日,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2月14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范小秀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范小秀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范小秀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范小秀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小秀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128号
罪犯刘天强,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因故意杀人罪经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6日以(2016)云06刑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以(2016)云刑核708984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2016年12月20日,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1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罪犯刘天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天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刘天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刘天强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刘天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9)云曲狱提减字第1103号
罪犯梁昌林,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2日以(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2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6年10月27日。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5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罪犯梁昌林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昌林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梁昌林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梁昌林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梁昌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