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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96-207号

2019-01-24 16:24:25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80号
罪犯王鑫,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中专文化,家住平利县广佛镇塘坊村六组,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6日以(2016)云05刑初号第1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6年10月10日交付云南省保山监狱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鑫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78号
罪犯汤波,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拖姑村上村社83号,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5日以(2016)云05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6年06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没收财产未履行,相关部门开具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波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80号
罪犯陈钢磊,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 2015年8月6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保中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钢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 年8 月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8月20日交付云南省保山监狱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钢磊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76号
罪犯李腊波,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腊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1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2016年1月至2018年7月获记6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执行终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腊波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79号
罪犯张正海,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2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08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8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正海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77号
罪犯吴顺友,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因运输毒品罪,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18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顺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8日以(2016)云刑终3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6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2016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家庭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顺友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87号
罪犯张圆清,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5日以(2016)云05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6年11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但该犯提供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圆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83号
罪犯赵鹏,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3日以(2016)云05刑初号第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6年08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没收财产未履行,相关部门开具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鹏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84号
罪犯李文龙,男,199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30日以(2016)云05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6年07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6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有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龙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85号
罪犯尹培良,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0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尹培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3月2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8个表扬。该犯有财产刑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培良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86号
罪犯罗来俊,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来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6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真诚认罪悔罪。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完成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6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连续获记8个表扬。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来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保狱减字第82号
罪犯陈瑞华,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07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在2015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间,连续获记7个表扬。该犯有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但附有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瑞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