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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87-195号

2019-01-24 16:21:5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建狱提第1106号
罪犯马关伦,男,1975年4月9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云29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关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关伦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9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关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18年12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建狱提第1105号
罪犯马加贤,男,1969年11月16日生,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永平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云29刑初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加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加贤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9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加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18年12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建狱提第1109号
罪犯布伍古日,男,1989年10月6日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金阳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布伍古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布伍古日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获记表扬8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227.45元,账户余额103.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布伍古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18年12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建狱提第1107号
罪犯王张子规,男,1974年3月14日生,彝族,文盲,四川省布拖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楚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张子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294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张子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表扬8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402.09元,账户余额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张子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18年12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建狱提第1108号
罪犯唐华许,男,1982年1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元阳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华许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云高刑复字第30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唐华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获记表扬8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85.09元,账户余额144.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华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18年12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建狱提第1110号
罪犯威什扯沙,男,1972年9月4日生,彝族,文盲,四川省布拖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威什扯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威什扯沙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5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威什扯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5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2月至2018年7月期间获记表扬8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307.80元,账户余额957.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威什扯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