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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84-186号

2019-01-24 16:14:37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宜狱减字第3号
罪犯马产吉子,男,彝族,1991年6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产吉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6)云刑终127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改造情况如下:在警官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对法律、政治、文化的学习,增强了法制观念和意识,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树立了积极改造、赎罪悔罪态度。入监后书写了《认罪书》,表明认罪服法。
在思想改造上,该犯能够真诚认罪服法,用实际改造行为来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三课”考试成绩优良。
劳动改造上,该犯从事狱内加工的工种,能服从分工安排,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注重安全生产,做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在二〇一七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的改造中,该犯获记表扬四次次。综上所述,罪犯马产吉子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行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一条第二款。
建议对罪犯马产吉子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宜狱减字第1号
罪犯阿黑有日,男,彝族,1991年7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6)云07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黑有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改造情况如下:在警官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对法律、政治、文化的学习,增强了法制观念和意识,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树立了积极改造、赎罪悔罪态度。。入监后书写了《认罪书》,表明认罪服法。
在思想改造上,该犯能够真诚认罪服法,用实际改造行为来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三课”考试成绩优良。
劳动改造上,该犯从事狱内加工的工种,能服从分工安排,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注重安全生产,做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在二〇一六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的改造中,该犯获记表扬四次。综上所述,罪犯阿黑有日在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建议对罪犯阿黑有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9)宜狱减字第2号
罪犯火补子初,男,彝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普格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火补子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改造情况如下:在警官的教育引导下,通过对法律、政治、文化的学习,增强了法制观念和意识,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树立了积极改造、赎罪悔罪态度。入监后书写了《认罪书》,表明认罪服法。
在思想改造上,该犯能够真诚认罪服法,用实际改造行为来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讲究文明礼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三课”考试成绩优良。
劳动改造上,该犯从事狱内加工的工种,能服从分工安排,严格遵守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注重安全生产,做到保质保量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在二〇一七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九月的改造中,该犯获记表扬四次。综上所述,罪犯火补子初在监狱服刑期间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建议对罪犯火补子初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宜良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