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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63-183号

2019-01-24 16:13:1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1625号
罪犯赵永泽,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以(2016)云04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9月23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永泽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赵永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1620号
罪犯李国伟,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4日以(2016)云04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8月08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国伟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但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1627号
罪犯廖标,男,1986年7月3日出生,壮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以(2016)云04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廖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云刑终8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6年10月13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廖标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有云南省马关县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调查报告证明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1623号
罪犯张正有,男,1981年7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以(2015)玉中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9028.8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正有及同案原告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字1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8月2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正有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人民币19028.8元已全部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张正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1624号
罪犯龚定国,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以(2016)云04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龚定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云刑终8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6年9月23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龚定国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附当地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的情况说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龚定国予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1621号
罪犯黄留富,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以(2015)玉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2450.88元(全部履行)。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留富及同案原告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2016)云刑终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8月15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留富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黄留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1622号
罪犯陈龙保,男,1984年3月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玉中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9月11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龙保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龙保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1613号
罪犯王涛,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红塔区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以(2015)玉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5年7月10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涛自入监以来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暴力性犯罪十年以上,首次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王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1614号
罪犯宋安东,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以(2014)玉中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7月20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安东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需记七次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安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1618号
罪犯梁明,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以(2014)玉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2000元,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于2016年1月14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明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梁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1615号
罪犯曹汉英,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以(2015)玉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汉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6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8月4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曹汉英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需7次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汉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1612号
罪犯余国军,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以(2015)玉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于2015年6月2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国军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累犯,罚金人民币5万元由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余国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1608号
罪犯苏呷友合,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以(2012)大中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苏呷友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呷友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9月2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苏呷友合自减为无期徒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有四川省宁南县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呷友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1607号
罪犯张洪,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449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于2013年4月2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洪自减为无期徒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有云南省龙陵县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1611号
罪犯追大,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以(2015)玉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4月20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追大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追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1609号
罪犯马娘三,男, 1986年11月6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以(2013)玉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附带民事赔偿4670.83元。宣判后,原审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6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4年1月9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娘三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4千元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4670.83元未履行,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需9次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娘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1610号
罪犯朱宗恩,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玉中刑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0)官刑初字第610号刑事判决,合并原犯故意伤害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990.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5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8月8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宗恩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缓刑期间再犯罪,民事赔偿人民币15990.5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朱宗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1617号
罪犯施开金,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以(2015)玉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施开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9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5年10月20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施开金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施开金予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1605号
罪犯杨振华,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1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4646.34元(未执行)。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振华及原审原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59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2月13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振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杨振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1629号
罪犯邓秋生,男,1991年7月13日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秋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5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被告人邓秋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于2012年12月13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2016年12月18日调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3月18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秋生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邓秋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玉狱减字第1606号
罪犯胡吉祥,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以(2011)昭中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期,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31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3年1月16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2016年12月18日调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9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吉祥自调入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监规,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监狱开展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8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胡吉祥予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