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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2019)云刑更149-158号

2019-01-24 16:05:08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663号
罪犯王顺祥,男,194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05月09日以(2016)云71刑初1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7日以(2016)云刑核第938930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根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1月4日起,并于2016年1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达二年,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王顺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的死刑缓刑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顺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672号
罪犯周旺保,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2日以(2013)德刑三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30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7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根据执行通知书,死缓考验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并于2013年10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8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满三年,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周旺保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2月至2018年10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死缓考验期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10日以(2018)云31执40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122.51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132.4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旺保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665号
罪犯彭阶明,曾用名彭俊明,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以(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执行通知书,刑期自2014年12月2日,并于2014年12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满三年,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彭阶明系累犯、毒品再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4年12月至2018年11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9次。未受过警告、记过、禁闭、降为严管级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证明,考核期间月均消费234.19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2341.5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阶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666号
罪犯祁坤,男,199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4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4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根据执行通知书,死缓考验期自2012年11月12日起,并于2013年05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8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满三年,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祁坤,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5年4月至2018年11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死缓考验期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证明;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79.72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1355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祁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671号
罪犯岩演囡,男,1956年1月7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7日以(2012)大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85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根据执行通知书,刑期自2012年12月19日起,并于2013年04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6月09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满三年 ,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岩演囡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5年7月至 2018年11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证明;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04.5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1352.99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演囡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664号
罪犯李书运,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13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4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4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根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5月14日起,并于2012年06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7月23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满三年,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李书运系累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8月至2018年11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9次。死缓期间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已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证明。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10.23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1018.53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书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667号
罪犯寸春波,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29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4月0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根据执行通知书,死缓考验期自2013年4月1日起,并于2013年06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满三年,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寸春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5年11月至2018年11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8次;死缓考验期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考核期内月均消费185.59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251.53元。有一定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寸春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668号
罪犯张瑞华,男,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以(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2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4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根据执行通知书,死缓考验期自2013年8月2日起,并于2013年08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满三年,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张瑞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12月至2018年7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死缓考验期内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有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21日作出的(2018)云06执罚2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考核期内月均消费274.96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963.8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瑞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670号
罪犯方永寿,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20日以(2012)曲中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7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00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方永寿的定罪部分,将罪犯方永寿的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5月3日起,并于2013年05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9月09日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满三年,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方永寿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5年10月至2018年7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7次。死缓考验期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附带民事赔偿100000元,二审裁定书中已全额履行附带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刑事谅解书;考核期内月均消费377.74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1389.77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方永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四狱减字第669号
罪犯独知皮初,曾用名杨建明,男,1974年5月2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以(2012)大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加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5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根据执行通知书,死缓考验期自2012年11月23日起,并于2013年01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8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现刑罚执行已满三年,经分监区、监区讨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并在全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核,经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确定该犯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罪犯独之皮初系特殊暴力犯、数罪并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在2015年4月至2018年11月的罪犯奖惩考核中,获记表扬9次;死缓考验期未受过记过、禁闭处罚;应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为126.86元,考核期末个人账户余额893.9元,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独知皮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