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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2019)云刑更56-148号

2019-01-24 16:03:4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90号
罪犯段月,男,汉族,1987年12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襄樊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6年4月7日以(2016)云刑核2456258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段月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1月起至 2018年4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71.00元,账户余额3056.80元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月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418号
罪犯丰罗双,男,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丰罗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丰罗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7月6日以(2016)云刑终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4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丰罗双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7月起至2018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2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41.02元,账户余额160.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丰罗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198号
罪犯陈有国,男,土家族,1959年2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江口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6)云08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有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6年6月29日以(2016)云刑核1487985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25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9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有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至2018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7.05元,账户余额48.93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有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199号
罪犯李年开,男,彝族,1997年3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元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云25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年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李年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7月15日以(2016)云刑终6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8月12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9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年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57.12元,账户余额103.87元。另查明:该犯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特定暴力性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年开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197号
罪犯游富云,男,拉祜族,1983年6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游富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6年6月29日以(2016)云刑核240436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18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9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游富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6.25元,账户余额30.26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游富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285号
罪犯马志荣,男,彝族,1990年12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云25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志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马志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7月15日以(2016)云刑终7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8月17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10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志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50.02元,账户余额1020.83元。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性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志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488号
罪犯薛军,男,汉族,1996年8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建水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薛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5月4日以(2016)云刑终3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26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薛军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4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69.87元,账户余额602.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202号
罪犯马建,男,哈尼族,1996年3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元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红中刑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建犯故意伤害罪、前犯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元(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马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7月15日以(2016)云刑终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8月18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9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内月平均消费99.82元,账户余额515.77元。另查明:该犯罚金人民币2000元,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元(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犯、缓刑期间又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212号
罪犯吴子龙,男,苗族,1979年3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锦屏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子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吴子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4月29日以(2016)云刑终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28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9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子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32.68元,账户余额3761.37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子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211号
罪犯郑晓冬,男,汉族,1987年1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晓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郑晓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5月29日以(2016)云刑终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8月19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9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晓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94.69元,账户余额1221.44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晓冬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99号
罪犯周志勇,男,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志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已扣押的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周志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7月6日以(2016)云刑终44号刑事判决,维持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和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周志勇的定罪部分;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周志勇的量刑部分;认定被告人周志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志勇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均消费305.11元,账户余额2305.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志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496号
罪犯岩和,男,傣族,1991年3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7月6日以(2016)云刑终44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2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和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3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77.67元,账户余额423.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293号
罪犯岩罕丙,男,傣族,1967年1月27日生,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罕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云刑终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9月6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丙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起至2018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获记“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64.51 元,账户余额 350.20元 。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八类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丙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200号
罪犯王忠贤,男,汉族,1971年5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6)云7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忠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6年7月19日以(2016)云刑核9774824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8月12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9月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忠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48.04元,账户余额913.67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忠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490号
罪犯岩坎尖,男,布朗族,1978年12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云28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坎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岩坎尖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6月21日以(2016)云刑终6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2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坎尖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4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63.70元,账户余额556.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尖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94号
罪犯杨科,男,汉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干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3月25日以(2016)云刑终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科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76.90元,账户余额1000.27 元。另查明: 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于2018年7月19日新干县金川镇人民政府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399号
罪犯张朝银,男,1959年2月4日生,基诺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景洪市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朝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朝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03622.4元(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云刑终6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9月6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朝银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起至2018年6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86.58元,账户余额595.08元 。另查明:该犯系“八类犯”,所处民事赔偿人民币103622.4元(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朝银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493号
罪犯周金赛,男,汉族,1982年8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金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金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7月4日以(2016)云刑终6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2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金赛在死缓刑执行期间,不认罪,但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4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79.13元,账户余额1662.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金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487号
罪犯王文明,男,汉族,1967年12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文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文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6月21日以(2016)云刑终5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2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文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4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38.00元,账户余额804.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98号
罪犯方二,男,哈尼族,1989年6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方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方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5月12日以(2016)云刑终4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方二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8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均消费207.61元,账户余额652.65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方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93号
罪犯李志雄,男,彝族1995年6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云25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595.21元(已赔偿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白旺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7月25日以(2016)云刑终7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2016)云25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及该判决的第五项,撤销(2016)云25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四项。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志雄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28.35元,账户余额926.69元。另查明: 该犯未能全部履行财产刑,于2018年6月22日红河县石头寨乡人民政府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201号
罪犯李登嘎,男,哈尼族,1994年12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元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红中刑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登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6084元(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李登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7月15日以(2016)云刑终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8月18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9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登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34.45元,账户余额107.06元。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6084元(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登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484号
罪犯罗忠寿,男,壮族,1980年11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麻栗坡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忠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徒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青俊经济损失人民币27184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6年5月25日以(2016)云刑核783941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6年8月2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忠寿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月均消费117.37元,账户余额537.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忠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04号
罪犯王国强,男,瑶族,1991年8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勐腊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国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1036379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国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5月18日以(2016)云刑终5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2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国强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07.57元,账户余额119.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491号
罪犯岩坎勒,曾用名刀海星,男,傣族,1984年9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云28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坎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6年6月3日以(2016)云刑核9720083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2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坎勒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3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76.37元,账户余额4619.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勒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489号
罪犯岩叫赛,男,傣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5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叫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人岩光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5月6日以(2016)云刑终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2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叫赛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4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43.34元,账户余额3802.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叫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494号
罪犯李忠学,男,汉族,1988年7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墨江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忠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6年4月12日以(2016)云刑核8462287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2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忠学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4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9.09元,账户余额2782.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92号
罪犯余雄,男,汉族,1987年4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杨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6月3日以(2016)云刑终61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杨政、杨进松撤回上诉。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雄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5.02元,账户余额460.96元。另查明: 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于2018年7月11日富源县民政局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495号
罪犯岩扁,男,傣族,1996年8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孟连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3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3.39元。宣判后,被告人岩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7月4日以(2016)云刑终5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2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扁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4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均消费85.97元,账户余额2570.84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51号
罪犯郭巨,男,汉族,1990年5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已扣押现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同案人周志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7月6日以(2016)云刑终44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中对郭巨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2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巨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88.98元,账户余额3960.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97号
罪犯岩怀,男,布朗族,1993年7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5月27日以(2016)云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怀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均消费161.11元,账户余额162.79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怀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95号
罪犯王全伟,男,汉族,1988年10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蒙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2日作出(2016)云25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全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35000元(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全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7月7日以(2016)云刑终6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全伟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33.31元,账户余额869.24元。另查明: 该犯未能全部履行财产刑,于2018年6月8日蒙自老寨乡人民政府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全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96号
罪犯钱后干,曾用名钱志康,男,哈尼族,1972年7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7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钱后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5184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荣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7月15日以(2016)云刑终29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17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钱后干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8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均消费59.90元,账户余额179.43 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后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486号
罪犯李林普,男,汉族,1985年10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彝良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林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李林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3月25日以(2016)云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16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林普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40.28元,账户余额1763.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林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499号
罪犯陆才宝,男,壮族,1987年2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富宁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陆才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陆才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6月20日以(2016)云刑终2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2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陆才宝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8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6.30元,账户余额800.54元。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2018年7月10日富宁县归朝镇人民政府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才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492号
罪犯张传学,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传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传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5月27日以(2016)云刑终5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2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传学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 2018年5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46.08元,账户余额3041.28元 。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传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498号
罪犯李万金,男,壮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万金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已扣押5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万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3月10日以(2016)云刑终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17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万金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61.50元,账户余额998.91元。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2018年8月10日金平县勐桥乡人民政府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万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485号
罪犯蒋三元,男,汉族,1968年11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三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扣押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蒋三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4月19日以(2016)云刑终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17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三元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16.94元,账户余额5049.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三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196号
罪犯朱长林,男,汉族,1976年10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长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朱长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6月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7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长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7月4日送达判决,并于2016年8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长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20.22元,账户余额790.93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长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54号
罪犯岩依甩,男,布朗族,1991年11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依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依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5月27日以(2016)云刑终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依甩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58.47元,账户余额713.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52号
罪犯岩罕叫,男,傣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罕叫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罕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6月14日以(2016)云刑终63号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岩罕叫的量刑部分;以被告人岩罕叫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叫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68.71元,账户余额517.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叫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53号
罪犯杨政,男,汉族,1980年5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已扣押现金人民币50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政口头提出上诉,于同年4月2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6月3日以(2016)云刑终616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17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政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37.41元,账户余额8409.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685号
罪犯王秀梅,女,汉族,1993年3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云71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秀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7月20日交付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秀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8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42.32元,账户余额567.69元 。另查明:该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南陵县许镇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秀梅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688号
罪犯鲍依嘎,女,佤族,1981年7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2010)红中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鲍依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7月13日交付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鲍依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72.56元,账户余额416.45元 。另查明:该犯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附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鲍依嘎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288号
罪犯岩温,男,傣族,1986年7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11月1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5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岩温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于2016年8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97.11元,账户余额98.35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2018年5月30日勐海县打洛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687号
罪犯吴鲜,女,汉族,1991年3月10日出生于甘肃省白银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云71刑初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7月20日交付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8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58.89元,账户余额367.77元 。另查明:该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白银市平川区水泉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鲜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56号
罪犯刘世国,男,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镇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世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刘世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6月14日以(2016)云刑终5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世国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8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30.22元,账户余额1810.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世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417号
罪犯文兴贵,男,彝族, 1981年12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兴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文兴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6月7日以(2016)云刑终5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8月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文兴贵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8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58.36元,账户余额2192.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兴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208号
罪犯曾永财,男,汉族,1977年8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叙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云28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永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2016)云刑核911399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4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7月1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永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20.38元,账户余额3765.31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永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210号
罪犯二大,男,哈尼族,1987年9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二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二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4月6日以(2016)云刑终1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4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7月1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二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91.85元,账户余额4346.91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二大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689号
罪犯依旺叫,女,傣族,1980年2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勐腊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依旺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05号刑事裁定依旺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并于2016年7月13日交付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依旺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24.77元,账户余额764.43元 。另查明:该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勐腊县勐捧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依旺叫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209号
罪犯杨建光,男,哈尼族,1992年2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建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杨建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6月8日以(2016)云刑终4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4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7月1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建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14.20元,账户余额575.50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建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420号
罪犯普毕四,男,彝族,1974年9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元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普毕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1080.1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普毕四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1月起至2018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51.98元,账户余额955.81元。另查明: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9日(2016)云25执64号、(2016)云25执65号执行裁定书,认定未查找到普毕四的家属和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来源,案件执行程序终结。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毕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786号
罪犯玉香,女,傣族,1955年3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0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玉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7月13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香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8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77.37元,账户余额1327.24元 。另查明,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香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283号
罪犯陶三,男,苗族,1976年7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陶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6月8日以(2016)云刑终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5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7月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陶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06.36元,账户余额1911.9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481号
罪犯何胜,男,汉族,1968年8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昆铁中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0月8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胜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0月起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5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88.27元,账户余额955.9元。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2017年11月30日武汉市江汉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497号
罪犯岩叫,男,布朗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5月1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8月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叫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8月起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23.95元,账户余额390.91元。另查明: 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55号
罪犯刀老大,男,傣族,1986年5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刀老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6年6月14日以(2016)云刑核3831185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7月2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刀老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8年8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10.42元,账户余额903.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刀老大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206号
罪犯马林书,男,回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林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马林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6月8日以(2016)云刑终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5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7月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林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狱内月平均消费175.65元,账户余额6949.54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林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286号
罪犯陈伟明,男,布朗族,1995年9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云25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6年7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伟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至2018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02.61元,账户余额1157.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伟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400号
罪犯岩光坎,男,1977年5月5日生,布朗族,文盲,云南省勐海县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光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8月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光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8月起至2018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获记“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6.75元,账户余额821.76元 。另查明:该犯系“八类犯”,所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光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683号
罪犯玉根罕,女,傣族,1991年12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根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玉根罕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4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3年1月28日交付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454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根罕,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22.44元,账户余额8065.26元 。另查明:该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10000元),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根罕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289号
罪犯张开国,男,汉族,1979年7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0)昆刑三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开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开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8月2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1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开国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0.62元,账户余额511.2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2018年7月4日会泽县大海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开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203号
罪犯王建光,男,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泸西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7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宣判后,被告人王建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云刑终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6年6月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建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6月起至2018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4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77.08元,账户余额8410.54元。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元(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87号
罪犯岩香软,男,傣族,1967年9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香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7月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香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8年6月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68.35元,账户余额188.78 元。另查明: 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香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465号
罪犯张炳全,男,汉族, 1983年9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弥渡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炳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5年8月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炳全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8月起至2018年8月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22.41元,账户余额318.56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炳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80号
罪犯徐德志,男,汉族,1990年6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祥云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德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996元。宣判后,被告人徐德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5月1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7月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德志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8年5月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93.11 元,账户余额1177.11 元。另查明: 该犯系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未能履行财产刑,于2018年7月2日祥云县云南驿镇人民政府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德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204号
罪犯杨绍光,男,苗族,1977年3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绍光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6年7月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绍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起至2018年3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10.11元,账户余额460.04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2018年6月7日砚山县平远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绍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58号
罪犯周永明,男,汉族,1969年4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文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永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扣押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7月10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永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8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33.61元,账户余额802.05元。另查明:该犯未能全部履行财产刑,提供有云南省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具的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表明2017年7月25日该犯交纳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永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205号
罪犯李银安,男,汉族, 1976年4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鹤庆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日作出(2007)保中刑初字第1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银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07年6月20日以(2007)云高刑复字第16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07年8月2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云高刑执字第267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作出(2011)曲中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银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刑为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银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1年5月起至2018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12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66.61元,账户余额622.5元。另查明:该犯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30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数犯、特定暴力性犯罪、服刑期间又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银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466号
罪犯周文伟,男,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个旧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文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6月8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文伟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6月起至2018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70.30元,账户余额437.25元,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文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419号
罪犯邓文武,男,瑶族,1978年9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富宁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文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24498元。宣判后,被告人邓文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3月2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5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文武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5月起至2018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97.11元,账户余额755.96元。另查明: 该犯系特定暴力犯罪的罪犯,未能履行财产刑,于2018年2月26日由富宁县木央镇民政管理所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文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207号
罪犯何祖华,男,哈尼族,1995年3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红中刑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祖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221.67元(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何祖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5月16日以(2016)云高刑终17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5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7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祖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49.55元,账户余额658.06元。另查明:该犯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0221.67元(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数罪并罚罪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缓刑期间又犯罪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祖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62号
罪犯李春祥,男,彝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蒙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 红中刑初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春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春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11月3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 1520 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春祥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8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69.32元,账户余额480.88元。另查明: 该犯系有组织大暴力犯罪、未能履行财产刑,于2018年4月16日蒙自市雨过铺镇人民政府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378号
罪犯吴会存,女,彝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开远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会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2014年9月3日交付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会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9月起至2018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18.68元,账户余额1190.76元 。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性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会存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91号
罪犯范天早,男,汉族,1983年7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天早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2月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范天早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2月起至 2018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7次,“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70.74元,账户余额646.76元 。另查明: 该犯系特定暴力犯、数罪并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天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377号
罪犯罗跃会,女,汉族,1965年4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跃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8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3年2月4日交付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452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跃会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8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18.38元,账户余额439.9元 。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跃会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03号
罪犯王天能,男,汉族,1976年2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天能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天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11月3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47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天能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8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 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12.4元,账户余额315.13元。另查明: 该犯系特定暴力犯罪的罪犯,未能全部履行财产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收款收据表明已履行民事赔偿30000元,于2018年2月26日文山市柳井乡民政管理所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天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464号
罪犯杨老二,男,拉祜族,,1965年9月4日出生于云南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老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岩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3月1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5月21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老二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5月起至2018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17.96元,账户余额190.83元,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老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28号
罪犯张黄琨,男,彝族,1987年3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禄劝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黄琨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2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黄琨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0月起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55.37元,账户余额264.10元。另查明: 该犯系特定暴力、有组织暴力、数罪并罚罪犯,未能全部履行财产刑,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有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已执行1000元,于2018年8月18日由禄劝县吴东德镇人民政府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黄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02号
罪犯马孝恩,男,回族,1977年5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泸西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孝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12年10月13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2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1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47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孝恩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00.56元,账户余额509.26元。另查明: 该犯系有组织暴力性犯罪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孝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00号
罪犯黄金祥,男,彝族,1983年10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元阳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1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金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黄金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6月2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7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22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364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金祥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月起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8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05.97元,账户余额227.98元。另查明: 该犯系特定暴力、有组织暴力性犯罪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金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01号
罪犯刘光明,男,汉族,1965年6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元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红中刑初字第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光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74931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洪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10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36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4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47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光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43.39元,账户余额2018.89元。另查明: 该犯系特定暴力犯,未能全部履行财产刑,2018年8月10日元阳县逢春岭乡人民政府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附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履行4500元民事赔偿结算收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光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684号
罪犯张群燕,女,白族,1988年12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洱源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1)大中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群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群燕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5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2年12月18日交付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3640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群燕,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月起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75.82元,账户余额12211.17元 。另查明:该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群燕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215号
罪犯杨文忠,男,汉族,1967年10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文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杨文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5年5月28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7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文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96.15元,账户余额4447.16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云南省广南县八宝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系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284号
罪犯李红云,男,佤族,1972年2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沧源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云71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红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6年7月19日以(2016)云刑核4062528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6年8月12日送达裁定,并于2016年9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红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3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77.71元,账户余额2123.2元。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红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682号
罪犯王发妃,女,汉族,1985年7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发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22540.5元(未履行)。宣判后,原审原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2月3日交付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发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2月起至2018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89.61元,账户余额805.60元 。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22540.5元(未履行,附砚山县平远镇民政管理所出具的困难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发妃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750号
罪犯毕梅,女,哈尼族,1990年1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墨江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毕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5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442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毕梅,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46.73元,账户余额3190.72元。另查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毕梅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216号
罪犯李友文,男,彝族,1981年2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友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友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12月9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5年1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友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月至2018年7月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32.97元,账户余额1464.74元。另查明:该犯系特定暴力性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友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463号
罪犯阿的你古,曾用名阿的务恰,男,彝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 )丽中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的你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的你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3月1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093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阿的你古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17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改造,后2017年1月5日调入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改造。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 2015)云高刑执字第203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的你古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9月起至2018年8月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26.76元,账户余额329.86元,另查明:该犯未能履行财产刑,于2018年3月7日四川省昭觉县城北乡人民政府出具了无履行能力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的你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557号
罪犯普小二,男,彝族,1995年1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石屏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普小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8月5日交付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普小二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8月起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6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188.4元,账户余额780.45元。另查明: 该犯系特定暴力犯罪的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小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749号
罪犯钟朝仙,女,汉族,1985年8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彝良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朝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441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钟朝仙,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8年8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314.11元,账户余额5421.06元。另查明,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朝仙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龙狱减字第2748号
罪犯土比你各,女,彝族,1978年8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昭觉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土比你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3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执字第1447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土比你各,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7月起至2018年7月期间获记监狱表扬7次,“迎十九大单项表扬”1次。考核周期狱内月平均消费287.21元,账户余额867.06元。另查明,没收该犯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附昭觉县地莫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土比你各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