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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2019)云刑更38-55号

2019-01-24 16:02: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993号
罪犯李家能,男,199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0日以(2016)云09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8日以(2016)云刑终10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01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七年四月至二〇一八年九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家能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2000号
罪犯朱阳边,男,199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以(2016)云09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以(2016)云刑终108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1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七年三月至二〇一八年八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阳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998号
罪犯艾生,男,1983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7日以(2016)云28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以(2016)云刑终76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2月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九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艾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2002号
罪犯张旺,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5日以(2016)云3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以(2016)云刑核5254250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6年12月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九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旺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997号
罪犯岩团,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8日以(2016)云刑终3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1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七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992号
罪犯阿海,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30日以(2016)云28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1日以(2016)云刑终10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2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九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海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995号
罪犯腊绍,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1日以(2016)云31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6日以(2016)云刑核7689140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于2016年12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九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腊绍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996号
罪犯多老•扎伊,男,1981年2月5日出生,苗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31日以(2016)云28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以(2016)云刑终102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2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八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多老•扎伊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999号
罪犯杨玉火,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以(2016)云28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以(2016)云刑终9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11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玉火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2001号
罪犯阿甲,男,1997年1月1日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以(2016)云28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以(2016)云刑终10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2月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七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甲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994号
罪犯阿祖,男,1992年6月23日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6日以(2016)云28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8日以(2016)云刑终9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1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祖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979号
罪犯岩赛,男,1991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17日以(2016)云28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8日以(2016)云刑终5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1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赛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978号
罪犯岩推,男,1993年3月1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7日以(2016)云28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8日以(2016)云刑终7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1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七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推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975号
罪犯艾布雷,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0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8日以(2016)云刑核7810395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于2016年11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七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布雷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977号
罪犯魏岩忍,男,1985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1日以(2016)云28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6日以(2016)云刑终8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1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七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岩忍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2003号
罪犯岩陆,男,1992年8月2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9日以(2016)云28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以(2016)云刑核6235978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6年12月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考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九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724号
罪犯岩来,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以(2016)云28 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以(2016)云刑终75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1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七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723号
罪犯卡里,男,1986年3月3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以(2016)云05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6日以(2016)云刑终10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0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卡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