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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2-32号

2019-01-24 15:58:1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941号
罪犯龚发权,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05月20日以(2016)云71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1日以(2016)云刑核35415153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于2017年01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日常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
综上所述,罪犯龚发权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发权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884号
罪犯邓绍兵,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以(2016)云09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以(2016)云刑终710号刑事判决书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生效后,于2016年05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日常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关心他人,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综上所述,罪犯邓绍兵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绍兵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3424号
罪犯潘春强,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5日以(2016)云05刑初1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以(2016)云刑核第4724804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2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潘春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春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3421号
罪犯排永明,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9日以(2016)云05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以(2016)云刑终11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6年12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排永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排永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3415号
罪犯张国彪,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因贩卖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8日以(2016)云05刑初1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7日以(2016)云刑终11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6年12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张国彪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3446号
罪犯李德顺,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9月21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05刑初1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32231.5元。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以(2016)云刑终12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2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日常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
综上所述,罪犯李德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3306号
罪犯番贵斌,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6日以(2016)云05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33520元。宣判后,该犯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以(2016)云刑终12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核准并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1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番贵斌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番贵斌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885号
罪犯何小强,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4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2日以(2016)云刑终3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1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日常审核中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
综上所述,罪犯何小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小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891号
罪犯车照波,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18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5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7日以(2016)云刑终5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6年11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
综上所述,罪犯车照波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车照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886号
罪犯普建学,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9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4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以(2016)云刑终7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1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日常审核中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
综上所述,罪犯普建学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普建学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887号
罪犯谢勇,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因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2日以(2015)楚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谢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艳、李玲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以(2016)云刑终5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6年11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谢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888号
罪犯李春华,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3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8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3年04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八年十月获记表扬八次;经查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春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939号
罪犯李才满,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26日以(2013)普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19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16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3年1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09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经查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期间获记表扬八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才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890号
罪犯杨丽龙,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3日以(2015)楚中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以(2016)云刑终6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11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
综上所述,罪犯杨丽龙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丽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889号
罪犯林建成,男,1993年9月2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4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9日以(2013)云高刑复字第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3年07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0月0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十月获记表扬八次;经查,该犯财产刑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建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3447号
罪犯杨金彩,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20日以(2011)昆刑三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9月16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98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1年12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10月28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经查,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期间获记表扬十二次,符合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建议对罪犯杨金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3434号
罪犯哈马力呷,男,1986年9月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5日以(2016)云刑终6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2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日常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
综上所述,罪犯哈马力呷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哈马力呷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3435号
罪犯打寨木体,男,1972年2月9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6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第5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7日以(2016)云刑核127665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1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日常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
综上所述,罪犯打寨木体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第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打寨木体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3444号
罪犯阿色比黑,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5日以(2016)云刑终6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7年02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
综上所述,罪犯阿色比黑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色比黑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3007号
罪犯李明如,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因运输毒品罪;走私毒品罪数罪并罚;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以(2015)楚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以(2016)云刑终39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12月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吴志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如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3445号
罪犯陶富先,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5月9日经云南省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23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6日以(2016)云刑终第67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6年12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日常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
综上所述,罪犯陶富先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富先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