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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号

2019-01-01 09:47:5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90号
罪犯罗兴军,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31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2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1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1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兴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兴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