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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11号

2019-01-14 09:47:1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73号
罪犯邓军武,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3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011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5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7月0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军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军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