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9)云刑更2-7号
2019-01-02 09:44:42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大狱管执字第1244号
罪犯张勇,男,199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1日以(2015)大中刑初字34号刑事判附带民事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08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勇,自入监以来,在改造能做到认罪悔罪;曾因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经教育后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能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一般,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已履行。
于二〇一五年八月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勇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大狱管执字第1280号
罪犯李楠志,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7日以(2016)云29刑初字000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6年04月11日起,于2016年08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楠志,自入监服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服刑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考核周期内罚没收入人民币5000元,因家庭困难,剩余款项未履行,系暂无能力完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于二〇一六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获记监狱表扬三次,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在“百日安全”竞赛活动中获记单项表扬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楠志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大狱管执字第1320号
罪犯马助丰,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因贩卖毒品罪经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以(2014)大中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2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助丰,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七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助丰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大狱管执字第1178号
罪犯牟哈如尼,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东乡族,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05日以(2015)大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2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牟哈如尼,自入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家庭属于低保户(精准扶贫户),系暂无能力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牟哈如尼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大狱管执字第1256号
罪犯吉木约日,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8月13日以(2013)大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3年4月3日,该犯涉嫌犯运输毒品罪在监舍羁押期间,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09日以(2014)大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3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木约日,自入监服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参加生产劳动,基本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一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家庭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系无能力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于二〇一四年三月至二〇一八年七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木约日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大狱管执字第1279号
罪犯朱晓勇,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以(2015)大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合计人民币112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7日以(2016)云刑终字00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维持对该犯的定罪及民事赔偿部分,撤销原判决中对该犯的量刑部分,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06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晓勇,自入监服刑以来,在改造中能够严格要求自己,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落实《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在民事赔偿已全部履行完毕。
于二〇一六年六月至二〇一八年七月获记监狱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晓勇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