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5)云高刑执字第1234号至第1258号
2015-05-19 11:21:18
拟稿人:姚云莹
核稿人:陈秀芳
云南 省 第 一 女 子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女一监减字第653 号
罪犯车小燕,女,1978年出生,彝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农贸市场驻地派出所,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六日以(2010)普中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172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送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24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改造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严重违规违纪及重新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从事服装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二三年一月至二〇一五年二月记监狱表扬四次。级别管理为C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车小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罪犯车小燕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三十四页
拟稿人:姚云莹
核稿人:陈秀芳
云南 省 第 一 女 子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女一监减字第654号
罪犯玉章,女,1976年4月21日出生,傣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嘎洒镇派出所,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以(2010)西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以(2010)云高刑复字第34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送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110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改造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严重违规违纪及重新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从事服装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二月至二〇一四年十月记监狱表扬三次。级别管理为C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罪犯玉章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31页
拟稿人:姚云莹
核稿人:陈秀芳
云南 省 第 一 女 子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女一监减字第655号
罪犯张月勤,女,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黄岭镇派出所,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以(2009)西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以(2010)云高刑复字第9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送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111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改造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严重违规违纪及重新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从事服装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二月至二〇一四年十月记监狱表扬三次。级别管理为D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月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罪犯张月勤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33页
拟稿人:张圣
核稿人:李德娥
云南 省 第 一 女 子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女一监减字第657号
罪犯杨静,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凤凰路40号21栋1单元302室驻地派出所,因诈骗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杨克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45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送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改造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无严重违规违纪及重新犯罪行为。
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二年七月至二〇一五年二月记监狱表扬四次,级别管理为C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零。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罪犯杨静卷宗材料共一 卷 一 册63页
拟稿人:张圣
核稿人:李德娥
云南 省 第 一 女 子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女一监减字第 658号
罪犯罗吉梅,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迤车镇派出所,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以(2009)昆刑一初字第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以(2010)云高刑复字第1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送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改造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严重违规违纪及重新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从事服装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一月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记监狱表扬四次,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在“学规范、守监规”活动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级别管理为C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吉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罪犯罗吉梅卷宗材料共一 卷 一 册40页
拟稿人:张圣
核稿人:李德娥
云南 省 第 一 女 子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女一监减字第659号
罪犯焦乐萍,女,198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农公西街五巷7号驻地派出所,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以(2010)西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1642号刑事裁定书, 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于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送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二〇一三年三月九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111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改造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严重违规违纪及重新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从事服装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三月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记监狱表扬四次,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在“学规范、守监规”活动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级别管理为C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焦乐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罪犯焦乐萍卷宗材料共 一 卷 一 册37页
拟稿人:张圣
核稿人:李德娥
云南 省 第 一 女 子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女一监减字第660号
罪犯吉黑么吉扎,女,1991年11月30日出生,彝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乐安乡派出所,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以(2010)西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以(2010)云高刑复字第454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送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111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改造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严重违规违纪及重新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从事服装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三月至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记监狱表扬四次,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在“学规范、守监规”活动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被评为二〇一四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级别管理为C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黑么吉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罪犯吉黑么吉扎卷宗材料共一 卷 一 册37页
拟稿人:张圣
核稿人:李德娥
云南 省 第 一 女 子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女一监减字第661号
罪犯牛聪花,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老厂乡派出所,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以(2010)曲中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以(2010)云高刑复字第20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送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24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改造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严重违规违纪及重新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从事服装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一月至二〇一五年三月记监狱表扬五次,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在“学规范、守监规”活动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级别管理为C级。该犯系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牛聪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罪犯牛聪花卷宗材料共一 卷 一 册46页
拟稿人:张圣
核稿人:李德娥
云南 省 第 一 女 子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女一监减字第662号
罪犯杨月兰,女,1974年7月8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坪乐村二队2-43号驻地派出所,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以(2010)普中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以(2010)云高刑复字第42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送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24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改造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严重违规违纪及重新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从事服装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一月至二〇一五年三月记监狱表扬五次,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在“学规范、守监规”活动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级别管理为C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月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罪犯杨月兰卷宗材料共 一 卷 一 册38页
拟稿人:郭海丽
核稿人:张玲
云南 省 第 一 女 子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女一监减字第663号
罪犯余定会,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永平镇派出所,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以(2010)普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111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改造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无严重违规违纪及重新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三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三月至二〇一四年十月记监狱表扬三次。级别管理为C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定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罪犯余定会卷宗材料共一 卷 一 册51页
拟稿人:郭海丽
核稿人:张玲
云南 省 第 一 女 子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女一监减字第664号
罪犯张桂英,女,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云高刑执字第189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改造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无严重违规违纪及重新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三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二年一月至二〇一五年三月记监狱表扬四次,级别管理为C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桂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罪犯张桂英卷宗材料共一 卷 一 册46页
拟稿人:郭海丽
核稿人:张玲
云南 省 第 一 女 子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女一监减字第665号
罪犯邓长香,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永盛乡派出所,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以(2010)玉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99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送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24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改造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无严重违规违纪及重新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三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一月至二〇一五年一月记监狱表扬四次,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在“学监规、守监规”活动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级别管理为D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长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罪犯邓长香卷宗材料共一 卷 一 册66页
拟稿人:郭海丽
核稿人:张玲
云南 省 第 一 女 子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女一监减字第666号
罪犯李金娣,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拉祜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景信乡派出所,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十五日以(2010)玉中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二日以(2010)云高刑复字第42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送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24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改造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无严重违规违纪及重新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三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一三年一月至二○一四年十一月记监狱表扬四次,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在“ 学监规、守监规”活动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级别管理为C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金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罪犯李金娣卷宗材料共一 卷 一 册35页
拟稿人:郭海丽
核稿人:张玲
云南 省 第 一 女 子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女一监减字第667 号
罪犯郑春凤,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龙陵县勐糯镇派出所,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以(2010)大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171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送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24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改造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无严重违规违纪及重新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三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一月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记监狱表扬四次,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在 “ 学监规、守监规”活动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级别管理为C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春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罪犯郑春凤卷宗材料共一 卷 一 册40页
拟稿人:郭海丽
核稿人:张玲
云南 省 第 一 女 子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女一监减字第668号
罪犯唐治珍,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818号2幢9—1驻地派出所,因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以(2010)西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9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于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送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二○一三年三月十三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111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改造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无严重违规违纪及重新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三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一三年二月至二○一四年十月记监狱表扬四次,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至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在“ 强化身份意识、规范改造行为”活动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日在“ 学监规、守监规”活动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级别管理为C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治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罪犯唐治珍卷宗材料共一 卷 一 册39页
拟稿人:郭海丽
核稿人:张玲
云南 省 第 一 女 子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女一监减字第669号
罪犯雷洁,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秀峰庵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开发公司宿舍2栋1单元302号驻地派出所,曾因运输毒品罪于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被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释放。现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以(2010)玉中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以(2011)云高刑复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送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1115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改造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无严重违规违纪及重新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三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一三年三月至二○一四年十一月记监狱表扬四次,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至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在“ 强化身份意识、规范改造行为”活动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被评为二〇一四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级别管理为C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罪犯雷洁卷宗材料共一 卷 一 册36页
拟稿人:郭海丽
核稿人:张玲
云南 省 第 一 女 子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女一监减字第 670 号
罪犯张腊芳,女,196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1号4楼6号驻地派出所,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二日以(2009)西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于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送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111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改造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无严重违规违纪及重新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三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一三年二月至二○一四年十月记监狱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腊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罪犯张腊芳卷宗材料共一 卷 一 册39页
拟稿人:郭海丽
核稿人:张玲
云南 省 第 一 女 子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女一监减字第671号
罪犯排木边,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景颇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邦瓦村委会下拱岭村民小组驻地派出所,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三日以(2010)昆刑三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139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排木边犯运输毒品罪,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送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1113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改造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无严重违规违纪及重新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三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一三年三月至二○一四年十一月记监狱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排木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罪犯排木边卷宗材料共一 卷 一 册36页
拟稿人:郭海丽
核稿人:张玲
云南 省 第 一 女 子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女一监减字第 672 号
罪犯龚亚江,女,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市建设西路水电宿舍15栋1单元2楼3号驻地派出所,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十九日以(2010)昆刑三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以(2010)云高刑复字第20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送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二○一三年一月十四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云高刑执字第411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改造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无严重违规违纪及重新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三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一三年一月至二○一四年十月记监狱表扬四次,二〇一三年十月一日至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在“ 强化身份意识,规范改造行为”活动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被评为二○一四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级别管理为C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亚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罪犯龚亚江卷宗材料共一 卷 一 册25页
拟稿人:赵秋妮
核稿人:钟丽
云南 省 第 一 女 子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女一监减字第674号
罪犯徐文霞,女,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改造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严重违规违纪及重新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从事服装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五年三月记监狱表扬五次,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文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罪犯徐文霞卷宗材料共一 卷 一 册 39页
拟稿人:赵秋妮
核稿人:钟丽
云南 省 第 一 女 子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女一监减字第673号
罪犯陈忠花,女,
二○一三年三月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1114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改造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严重违规违纪及重新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从事服装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四月至二〇一五年三月记监狱表扬四次。级别管理为C级。该犯系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忠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罪犯陈忠花卷宗材料共一 卷 一 册35页
拟稿人:李丹
核稿人:夏琼焕
云南 省 第 一 女 子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女一监减字第675号
罪犯麦热古丽·米吉提,女,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第241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改造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至二〇一五年三月记监狱表扬四次。级别管理为C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麦热古丽·米吉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罪犯麦热古丽·米吉提卷宗材料共一卷一册39页
拟稿人:白兰
核稿人:袁静
云南 省 第 一 女 子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女一监减字第 678号
罪犯彭丽会,女,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1106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改造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遵守劳动纪律,注重安全文明,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二月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记监狱表扬四次。级别管理为C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丽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罪犯彭丽会卷宗材料共一 卷 一 册41页
拟稿人:白兰
核稿人:袁静
云南 省 第 一 女 子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女一监减字第676号
罪犯周幸英,女,196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派出所。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以(2009)西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送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1107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改造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遵守劳动纪律,注重安全文明,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二月至二〇一五年二月记监狱表扬四次。级别管理为C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幸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罪犯周幸英卷宗材料共一 卷 一 册35页
拟稿人:白兰
核稿人:袁静
云南 省 第 一 女 子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女一监减字第677号
罪犯吉伍什歪各,女,1965年3月6日出生,彝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火烈乡驻地派出所。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以(2010)西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以(2010)云高刑复字第45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送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云高刑执字1108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改造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遵守劳动纪律,注重安全文明,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三月至二〇一五年二月记监狱表扬四次。级别管理为C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伍什歪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罪犯吉伍什歪各卷宗材料共一 卷 一 册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