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5)云高刑执字第1228号至第1233号
2015-05-15 15:32:25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5)保狱减字第18号
罪犯雷泽明,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房乡瓦房村瓦房3组。2012年12月27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泽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雷泽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连续获记3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泽明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5)保狱减字第19号
罪犯王正兴,男,199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小永村山保6组。2012年7月4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正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1月8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正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兴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5)保狱减字第20号
罪犯蒋晓恩,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沙坝村厚庄7组。2012年12月20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晓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晓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连续获记3个表扬。该犯系“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晓恩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5)保狱减字第21号
罪犯赵超兴,男,199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腾冲县人,家住云南省腾冲县固东镇新河村赵家寨组13号。2012年1月20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保中刑初字第2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超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超兴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2年9月至2015年2月期间,连续获记5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超兴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5)保狱减字第22号
罪犯黄加俊,男,1955年8月11日出生,满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房乡水沟洼1组。2013年1月25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3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加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2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加俊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年2月至2015年2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民事赔偿已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加俊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5)保狱减字第23号
罪犯任永方,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家住云南省镇雄县母享镇后槽村中寨组33号。2013年1月28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永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3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任永方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永方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