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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2696-2706号

2018-10-17 13:32:36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1081号
罪犯邵聪艳,女,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3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在考核中获记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邵聪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1075号
罪犯李加利,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3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在考核中获记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加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1078号
罪犯李艳珍,女,198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3月2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于2016年1月29人缴纳人民币十二万元。
在考核中获记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艳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1139号
罪犯阿尼嘻嘻(自报),女,1976年1月1日出生,藏族,四川盐源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0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服刑期间,于2018年5月11日缴纳人民币二千元。
在考核中获记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尼嘻嘻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1341号
罪犯张芹,女,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于2015年1月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服刑期间于2017年6月27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
在考核中获记7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芹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1276号
罪犯段腊果,女,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以(2011)保中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以(2011)云高刑复字第3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决。于2012年2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2月27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在考核中获记9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段腊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1136号
罪犯玉应,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7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0月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在考核中获记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1174号
罪犯阿加达尔,女,1992年10月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冕宁县人,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4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2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5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服刑期间于2017年4月24日缴纳人民币5000元。
在考核中获记7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加达尔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1247号
罪犯赵天梅,女,1983年7月3日出生,白族,云南省耿马县人,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57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3月13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4月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服刑期间于2018年6月29日缴纳人民币五千元。
在考核中获记7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天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1275号
罪犯丁书书,女,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决。于2012年11月15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26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18年3月23日缴纳人民币3000元。
在考核中获记8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书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女监减字第1277号
罪犯陈涛,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华坪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以(2011)大中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4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6月15日送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2月28日调入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5月13日调入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系毒品再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在考核中获记10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