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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2618号

2018-10-17 13:32:05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建狱提第974号
罪犯吉子次子,男,1991年5月17日生,彝族,文盲,四川省布拖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1)临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子次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吉子次子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5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8日作出(2011)刑四复705859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子次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获记表扬8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123.36元,账户余额744.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子次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