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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2619-2695号

2018-10-17 13:31:3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486号
罪犯岩胆,男,1996年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0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5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444号
罪犯尼康,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6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六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尼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448号
罪犯朱万景,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集安市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65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5月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万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9月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488号
罪犯陈富才,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缅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5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富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489号
罪犯王世明,男,199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以(2015)德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4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世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528号
罪犯景蒙当,男,1965年1月1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以(2015)普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5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景蒙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313号
罪犯岩光,男,1985年1月1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0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6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六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048号
罪犯彭朋,男,199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0日以(2014)昆刑一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4998.5元。于2015年05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9月3日

提请减刑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445号
罪犯岩应,男,1993年4月9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7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5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五日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七次。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一万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340号
罪犯盆王,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5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盆王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326号
罪犯拉生,男,1987年7月1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1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15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2月0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拉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158号
罪犯岩那,男,1992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8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岩那撤回上诉。于2014年12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那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446号
罪犯何腊翁,男,1993年11月21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4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腊翁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304号
罪犯曹绍林,男,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7日以(2014)昆刑三初字第5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5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绍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973号
罪犯刘建富,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以(2014)大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3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富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157号
罪犯董诗碰,男,199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以(2014)大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3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诗碰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893号
罪犯蒋志玉,男,199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2月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志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547号
罪犯张兴佑,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2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兴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328号
罪犯昂哥哥,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穆斯林,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4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昂哥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319号
罪犯西毒,男,1990年3月1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4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2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西毒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549号
罪犯龙耐吾,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1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15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2月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耐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526号
罪犯陈飞,男,199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因抢劫罪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以(2013)昆刑一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月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977号
罪犯阿三,男,1996年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2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314号
罪犯潘文逸,男,199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因抢劫罪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以(2013)昆刑一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8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月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系暴力刑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文逸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581号
罪犯冯阿昌,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4月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于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阿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430号
罪犯相捞,男,1955年6月17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8日以(2014)德刑三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2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相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976号
罪犯中的,男,1996年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2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中的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579号
罪犯果武,男,1993年11月20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4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2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记表扬七次。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果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9月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965号
罪犯徐志军,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2月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志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967号
罪犯岩来,男,1991年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来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904号
罪犯岩邦,男,1993年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5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43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2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邦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317号
罪犯赵宏,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以(2013)昆刑三初字第5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6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4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宏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443号
罪犯阿哈,男,1988年1月1日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3月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三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哈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895号
罪犯李赛块,男,1992年3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4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5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1日以(2016)云刑核63249799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决,于2016年09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九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赛块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880号
罪犯岩香,男,1978年1月1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扣押的现金3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9日以(2016)云刑终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08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978号
罪犯陆二,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6日以(2016)云刑核5264369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于2016年09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九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二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585号
罪犯黑三,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21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3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三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黑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337号
罪犯李文元,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0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3月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三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元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105号
罪犯蒙勇,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5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9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7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蒙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545号
罪犯老三,男,1986年4月6日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1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37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04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9月02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老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869号
罪犯鲁世华,男,199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以(2016)云刑核5264369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6年9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九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五十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鲁世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284号
罪犯周学文,男,1989年5月7日出生,傣族,缅甸国籍,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6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4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4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4年4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3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五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学文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550号
罪犯寸代元,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临沧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2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3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没收全部财产,于2014年1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寸代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155号
罪犯花成勇,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13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罪犯花成勇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4年12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花成勇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947号
罪犯张老勇,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以(2016)云刑核5264369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6年9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九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老勇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333号
罪犯李永泰,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2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决,于2012年12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1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九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9月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009号
罪犯麻腊,男,1992年出生,景颇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4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14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2年12月1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1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麻腊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551号
罪犯哥觉明,男,1990年1月1日出生,回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7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以(2012)云高终字第14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17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哥觉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485号
罪犯鲁阿华,男,1990年出生,汉族,缅甸国籍,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7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0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作出(2013)刑二复79385601号刑事裁定:以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鲁阿华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月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鲁阿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满后驱逐出境。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871号
罪犯岩三,男,1977年9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以(2016)云刑核185477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8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872号
罪犯岩坎,男,1988年5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9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以(2016)云刑终4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427号
罪犯谢成林,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6日以(2012)昆刑一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04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7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2年12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1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型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成林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279号
罪犯陈兴忠,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8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2月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23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兴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368号
罪犯扎俄,男,1988年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30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1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01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1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三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扎俄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9月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529号
罪犯貌觉必林,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缅族,国籍不明。因故意伤害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以(2013)德刑未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共同民事赔偿12534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4年9月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九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记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貌觉必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901号
罪犯昂丹东,男,1983年2月3日出生,若开族,国籍不明,因故意伤害罪经中华人民共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以(2015)德刑一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于2016年03月0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三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昂丹东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524号
罪犯吉老四,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6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05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8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0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6月03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四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八次。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老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9月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309号
罪犯杨善存,男,1980年4月3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2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7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善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877号
罪犯奈领,男,1981年4月7日出生,缅族,国籍不明,因故意伤害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以(2015)德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16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1月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一月记表扬五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奈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9月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876号
罪犯张宝柱,男,1991年5月8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以(2016)云71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以(2016)云刑核755719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08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宝柱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873号
罪犯岩吞,男,1991年8月9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9日以(2015)西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以(2016)云刑终4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记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吞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578号
罪犯喊色,男,1959年9月9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5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009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04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6月03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喊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329号
罪犯岩陆,男,1989年8月9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贩卖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403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7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330号
罪犯甲拉日洛,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6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1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2年11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4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甲拉日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875号
罪犯鲍岩荣,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以(2015)玉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以(2016)云刑终2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8月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鲍岩荣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374号
罪犯袁加能,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09日以(2011)昆刑三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6月1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袁加能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5年07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加能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546号
罪犯沙玉龙,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以(2012)昆铁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3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1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18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二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沙玉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258号
罪犯熊晓明,男,199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以(2011)昆刑三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熊晓明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5年7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七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晓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052号
罪犯毛子波,男,199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5月13日以(2014)曲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1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0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2月05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子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484号
罪犯李武学,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以(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月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三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武学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283号
罪犯王国帅,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以(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于2014年6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六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九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国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323号
罪犯吉克约者,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6日以(2012)保中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1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2年11月15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改造,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4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计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克约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282号
罪犯陶富,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以(2014)曲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3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月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426号
罪犯唐自华,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7日以(2014)曲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没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3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1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自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376号
罪犯杨金林,男,1994年5月18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以(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1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一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七次。
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林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9月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290号
罪犯谢贵军,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03月06日以(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33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1月4日送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2016年12月18日调入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二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贵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一监减字第1335号
罪犯瑞腊,男,1994年4月15日出生,傣族,国籍不明,因运输毒品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27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6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五年六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瑞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