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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2406-2453号

2018-09-29 16:34:26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杨宏,男,汉族,1989年1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宏 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16)云刑终5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2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1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28.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

 

 

 

 

 

附:罪犯杨宏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27号

罪犯杨宏,男,汉族,1989年1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宏 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16)云刑终5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2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1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28.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

 

 

 

 

 

附:罪犯杨宏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丁正果,男,汉族,1980年1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州,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正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丁正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22号刑事判决,以丁正果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7月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144.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正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丁正果,男,汉族,1980年1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州,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正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丁正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22号刑事判决,以丁正果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7月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144.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正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热几古正,男,彝族,1968年9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冕宁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热几古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4月24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149.9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热几古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热几古正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热几古正,男,彝族,1968年9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冕宁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热几古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4月24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149.9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热几古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热几古正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张全,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以(2016)云刑终3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核准原判。于2016年8月1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4月19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240.5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张全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张全,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以(2016)云刑终3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核准原判。于2016年8月1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7年4月19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240.5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张全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杨波,男,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刑终2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8月1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1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388.4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杨波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杨波,男,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刑终2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8月1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1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388.4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杨波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孙加祥,男,汉族,1976年6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加祥 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孙加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刑终4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2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1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398.6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加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26号

罪犯孙加祥,男,汉族,1976年6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加祥 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孙加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刑终4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2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1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398.6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加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62号

罪犯陈质海,男,汉族,1984年12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双牌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质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质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质海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7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8月2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98.5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质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陈质海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62号

罪犯陈质海,男,汉族,1984年12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双牌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质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质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质海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7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8月2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98.5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质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陈质海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65号

罪犯刘绍林,男,汉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01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绍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绍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以(2016)云刑终7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8月1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8月2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5次,余75.3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绍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刘绍林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65号

罪犯刘绍林,男,汉族,1970年12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01刑初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绍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绍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以(2016)云刑终7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8月1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8月2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5次,余75.3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绍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刘绍林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24号

罪犯赵日曲,男,彝族,1981年11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宁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日曲 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6)云刑核1354469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1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2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328.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日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24号

罪犯赵日曲,男,彝族,1981年11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宁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日曲 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6)云刑核1354469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1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2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328.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日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46号

罪犯程福斌,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程福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程福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以(2016)云刑终4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8月23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46.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程福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程福斌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46号

罪犯程福斌,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麻城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程福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程福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以(2016)云刑终4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8月23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46.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程福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程福斌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黄自强,男,哈尼族,1985年10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自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云刑终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8月2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1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35.1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自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29号

罪犯黄自强,男,哈尼族,1985年10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自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云刑终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8月2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1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35.1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自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邓成贵,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成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云刑核3047780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8月2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2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16.2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成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30号

罪犯邓成贵,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成贵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云刑核3047780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8月2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9月22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16.2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成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申勇,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申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以(2016)云刑终4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2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8月17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74.4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申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申勇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申勇,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申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以(2016)云刑终4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2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8月17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74.49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申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申勇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宗林,男,汉族,1985年6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宗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刑执字第9352号对被告人宗林予以假释的形式裁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宗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以(2016)云刑终4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9月6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63.6。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宗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宗林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宗林,男,汉族,1985年6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宗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刑执字第9352号对被告人宗林予以假释的形式裁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宗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以(2016)云刑终4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9月6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63.6。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宗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宗林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何光昆,男,汉族,1986年10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光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光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作出(2016)云刑终6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2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2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24.3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光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何光昆,男,汉族,1986年10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光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何光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作出(2016)云刑终6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2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2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24.3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光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胡传虎,男,汉族,1974年7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传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传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终5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288.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传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胡传虎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胡传虎,男,汉族,1974年7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传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胡传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终5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于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288.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传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胡传虎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李向飞,男,汉族,1984年7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干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向飞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向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以(2016)云刑终4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向飞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8月1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8月23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627.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向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李向飞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李向飞,男,汉族,1984年7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干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向飞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向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以(2016)云刑终4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向飞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8月1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8月23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627.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向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李向飞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64号

罪犯黄斌,男,汉族,1994年5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江川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5266.88元(判决前已支付)。宣判后,被告人黄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以(2016)云刑终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8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8月16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5次,余87.7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黄斌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64号

罪犯黄斌,男,汉族,1994年5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江川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5266.88元(判决前已支付)。宣判后,被告人黄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以(2016)云刑终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8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8月16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5次,余87.7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黄斌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林威,男,汉族,1996年8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伏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30000元(已交)。宣判后,被告人伏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作出(2016)云刑终4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该犯在服刑期间已获记表扬4次,余622.5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伏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23号

罪犯林威,男,汉族,1996年8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伏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30000元(已交)。宣判后,被告人伏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作出(2016)云刑终4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该犯在服刑期间已获记表扬4次,余622.5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伏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当课,男,哈尼族,1970年2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一年级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6)云04刑初字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当课犯 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6)云刑核1788714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该犯在服刑期间已获记表扬4次,余508.0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当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28号

罪犯当课,男,哈尼族,1970年2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一年级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作出(2016)云04刑初字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当课犯 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6)云刑核1788714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该犯在服刑期间已获记表扬4次,余508.0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当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夏保明,曾用名夏保盼,男,汉族,1991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孟津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作出 (2014)昆刑三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保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夏保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云刑终4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6年8月9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附有河南省孟津县民政局于2018年8月17日出具关于孟津县横水镇光华村村民夏保明家庭情况的调查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夏保明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19号

罪犯夏保明,曾用名夏保盼,男,汉族,1991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孟津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作出 (2014)昆刑三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保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夏保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云刑终48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6年8月9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附有河南省孟津县民政局于2018年8月17日出具关于孟津县横水镇光华村村民夏保明家庭情况的调查函。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夏保明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余勇,男,汉族,1988年10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威信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余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云刑终4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8月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33.2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余勇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31号

罪犯余勇,男,汉族,1988年10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威信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余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云刑终4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8月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33.2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余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余勇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林威,男,汉族,1989年11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元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威犯 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作出(2016)云刑终2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该犯在服刑期间已获记表扬4次,余519.9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25号

罪犯林威,男,汉族,1989年11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元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5)玉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威犯 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作出(2016)云刑终2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该犯在服刑期间已获记表扬4次,余519.92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李永华,男,汉族,1980年6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大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6)云04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永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永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以(2016)云刑终5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1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7月14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28.5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李永华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李永华,男,汉族,1980年6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大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6)云04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永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永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以(2016)云刑终5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13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7月14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28.55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李永华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杨全松,男,彝族,1992年11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5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全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全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终161号刑事判决,以杨全松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7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78.8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全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0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杨全松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22号

罪犯杨全松,男,彝族,1992年11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5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全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全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6)云刑终161号刑事判决,以杨全松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7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9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78.8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全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0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杨全松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耿冲,男,汉族,1990年7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作出 (2014)昆刑三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耿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耿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云刑终4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6年8月9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附有河南省新蔡县民政局于2018年1月22日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耿冲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20号

罪犯耿冲,男,汉族,1990年7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作出 (2014)昆刑三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耿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耿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云刑终4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6年8月9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附有河南省新蔡县民政局于2018年1月22日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耿冲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李飞,男,汉族,1994年10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5)曲中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6)云刑终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46.8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李飞,男,汉族,1994年10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5)曲中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6)云刑终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46.8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岩温章,男,傣族,1982年9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温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6)云刑终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633.1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岩温章,男,傣族,1982年9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温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6)云刑终1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633.1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岩温章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傅华安,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傅华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傅华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云高终4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2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20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5次,余134.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傅华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傅华安,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5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傅华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傅华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云高终4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2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20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5次,余134.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傅华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李阳辉,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阳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容弟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刑终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14.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阳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李阳辉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李阳辉,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阳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容弟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6)云刑终2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414.3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阳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李阳辉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陆启杜,男,壮族,1982年11月14日出生于广西省柳江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陆启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陆启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以(2016)云刑终2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3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7月11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632.6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启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陆启杜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陆启杜,男,壮族,1982年11月14日出生于广西省柳江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5)曲中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陆启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陆启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以(2016)云刑终2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6月3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6年7月11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632.61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启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陆启杜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41号

罪犯刘朝俊,男,回族,1966年2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朝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6498.5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朝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作出(2016)云刑终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38.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朝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刘朝俊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41号

罪犯刘朝俊,男,回族,1966年2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朝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6498.5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朝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作出(2016)云刑终2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4次,余538.6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朝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刘朝俊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赵建团,男,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 (2015)保中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建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建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6年2月18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于2018年6月22日由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西邑乡人民政府出具家庭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赵建团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18号

罪犯赵建团,男,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 (2015)保中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建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建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6年2月18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于2018年6月22日由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西邑乡人民政府出具家庭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赵建团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宋长明,男,汉族,1983年8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长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6年1月22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6次。另附有会泽县西坝乡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11日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宋长明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宋长明,男,汉族,1983年8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长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6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6年1月22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6次。另附有会泽县西坝乡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11日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宋长明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苏煜,男,汉族,1985年4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苏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9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4月1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苏煜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苏煜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苏煜,男,汉族,1985年4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苏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92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4月1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苏煜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苏煜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曹国刚,男,汉族,1993年10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罗田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国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6月1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曹国刚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曹国刚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曹国刚,男,汉族,1993年10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罗田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国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6月1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曹国刚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曹国刚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王小宏,男,汉族,1971年4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5)曲中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小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391.14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小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6)云刑终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287.3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王小宏,男,汉族,1971年4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5)曲中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小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391.14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小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6)云刑终2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6年7月1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3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现已获记表扬3次,余287.38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 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李利,男,汉族,1982年6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宁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11月2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6次。另附有宁洱县民政局于2016年6月10日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利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李利,男,汉族,1982年6月26日出生于云南省宁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11月25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6次。另附有宁洱县民政局于2016年6月10日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利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王万富,男,汉族,1969年11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万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万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3月17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并附有毕节市七星关区层台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于2017年9月18日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王万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王万富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王万富,男,汉族,1969年11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万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万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3月17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并附有毕节市七星关区层台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于2017年9月18日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王万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王万富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王万富,男,汉族,1969年11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万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万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6年3月17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并附有毕节市七星关区层台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于2017年9月18日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王万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王万富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吴宗楷,男,汉族,1988年4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三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宗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宗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3月19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附有简阳市民政局于2018年7月3日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吴宗楷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吴宗楷,男,汉族,1988年4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三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宗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宗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3月19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另附有简阳市民政局于2018年7月3日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吴宗楷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王思应,男,壮族,1982年9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思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2523.94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8月3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王思应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王思应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王思应,男,壮族,1982年9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思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2523.94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8月3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王思应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王思应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杜建锋,男,汉族,1984年2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作出(2014)昆刑三刑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建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杜建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4月8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并附有白水县民政局于2018年5月9日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杜建锋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杜建锋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杜建锋,男,汉族,1984年2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作出(2014)昆刑三刑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建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杜建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4月8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并附有白水县民政局于2018年5月9日出具的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杜建锋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杜建锋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54号

罪犯陈建,男,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4498.5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3月19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建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陈建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54号

罪犯陈建,男,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株洲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4498.5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3月19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陈建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陈建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张毕坤,男,汉族,1980年7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毕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8998.5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毕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6月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毕坤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张毕坤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张毕坤,男,汉族,1980年7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毕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8998.5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毕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6月1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毕坤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张毕坤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39号

罪犯朱旭飞,男,汉族,1988年2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11)昆刑一初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旭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朱旭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3月18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朱旭飞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39号

罪犯朱旭飞,男,汉族,1988年2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11)昆刑一初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旭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朱旭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该犯于2015年3月18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三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朱旭飞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罗仕龙,男,汉族,1992年12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仕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8月18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罗仕龙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罗仕龙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罗仕龙,男,汉族,1992年12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仕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8月18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罗仕龙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罗仕龙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杨明,男,汉族,1990年7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元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5342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8月18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刑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明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杨明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杨明,男,汉族,1990年7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元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5342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5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8月18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刑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明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杨明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许家兵,男,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宜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家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6498.53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3月17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许家兵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许家兵卷宗材料 卷 页

提 请 减 刑 意 见 书

(2018)嵩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许家兵,男,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宜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家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6498.53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3月17日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承认所犯罪行,认识犯罪危害,服从人民法院判决,一贯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从事来料加工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安全文明生产,积极钻研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已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许家兵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监狱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罪犯许家兵卷宗材料 卷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