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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2384-2405号

2018-09-29 16:33:15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 63 号
罪犯孙艳东,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以(2015)曲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61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2月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牙克石市巴林镇巴强居委会、牙克石市巴林镇人民政府、牙克石市民政局出具情况证明,证明该犯自幼随其姑姑共同生活,其姑姑邱爱梅系低保户。
2015年12月至2018年4月共获记表扬六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艳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8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66 号
罪犯谢清泽,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板桥镇牛补歹居委会中寨村203号,因故意杀人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以(2014)曲中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于2015年1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已全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
2015年1月至2018年5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清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8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55号
罪犯魏效辉,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因运输毒品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以(2014)曲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6月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双清社区居民委员会、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街道办事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民政局出具证明,证明该犯家庭贫困。
2015年6月至2018年4月共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效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8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61号
罪犯王进,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以(2014)曲中刑初字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6月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罗平县旧屋基彝族乡旧屋基社区居民委员会、罗平县旧屋基乡民政所出具证明,该犯家庭困难,无能力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共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8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67号
罪犯李忠蕊,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龙街镇高西村委会西街子下村187号,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以(2014)曲中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于2015年2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累犯,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澄江县龙街街道高西社区居民委员会、澄江县龙街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澄江县民政局出具证明,证明该犯家庭生活困难。
2015年2月至2018年4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8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65号
罪犯牛里荣,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因抢劫罪、招摇撞骗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2月25日以(2014)曲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8月0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1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数罪并罚、属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元已全部履行)。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茨营镇大麦村民委员会、曲靖市麒麟区茨营镇人民政府、曲靖市麒麟区民政局出具证明,证明该犯父母经济困难。
2014年11月至2018年3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牛里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8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56号
罪犯蒋兴彦,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因抢劫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因抢劫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以(2011)曲中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8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7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2月7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罪犯;数罪并罚;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十八连山镇取木德村委会、十八连山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富源县民政局出具证明,证明该犯家庭特别困难。
2014年3月至2018年5月共获记表扬十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兴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8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62号
罪犯任柱生,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因故意杀人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日以(2013)曲中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除已经支付的人民币30000元,余额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原告人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1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暴力性犯罪十年有期以上罪犯,已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
2014年1月至2018年6月共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柱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8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64号
罪犯普光明,男,1987年7月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2007年5月29日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后在缓刑考验期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6日以(2011)玉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缓刑,被告人普光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2505.4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8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4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8月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6月28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自觉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
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数罪并罚,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连带民事赔偿人民币82505.4元未履行),经玉溪市红塔区春和街道黄草坝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该犯家庭收入来源单一极不稳定。
2013年7月至2018年4月记表扬十二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普光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8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68号
罪犯崔庆国,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来宾镇盘龙村委会启贤村395号,因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以(2014)曲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于2014年8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未履行);经云南省宣威市来宾街道盘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宣威市来宾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宣威市民政局出具证明,证明该犯家庭生活困难。
2014年8月至2018年5月共获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崔庆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8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60号
罪犯马乃克,男,1991年1月11日出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以(2011)玉中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4月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2015年4月至2017年12月共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乃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8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58号
罪犯何严三,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以(2012)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28486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7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4月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128486元),经巧家县老店镇大火地村民委员会、巧家县老店镇人民政府、巧家县民政局出具证明,证明该犯父亲是2018年农村低保人员。
2015年7月至2018年3月共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严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8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57号
罪犯卜春亮,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以(2012)玉中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3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2015年4月至2018年5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卜春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8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59号
罪犯周光明,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以(2011)普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95640.3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8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5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95640.30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以(2013)普中执字第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又经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那哈乡牛红村民委员会、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那哈乡人民政府、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出具证明,证明该犯父亲是建档立卡贫困户。
2015年7月至2018年2月共获记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光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8月13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70号
罪犯彭绍祥,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以(2011)曲中刑初字第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48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该犯的判决。于2012年12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罪犯。
2015年1月至2018年6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绍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9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 74号
罪犯张辉,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以(2011)玉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64393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辉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4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玉中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436号刑事裁定,核准(2012)玉中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于2013年03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17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2015年05月至2018年06月共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9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76号
罪犯任贵平,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以(2014)曲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5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贵州省兴义市泥函镇石三村民委员会、贵州省兴义市泥函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贵州省兴义市民政局出具证明,该犯家庭困难,无能力履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5年5月至2018年7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任贵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9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75号
罪犯陈本金,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石桥镇西冲村四组,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15日以(2015)曲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5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05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2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完全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已履行)。
2015年12月至2018年3月共获记表扬六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本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9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72号
罪犯唐彦波,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因抢劫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4日以(2012)曲中刑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4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4月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2万元),经云南省泸西县旧城镇三河村民委员会、泸西县旧城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泸西县民政局出具证明,证明该犯父亲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彦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9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73号
罪犯何春其,男,1991年5月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万元。宣判后,原告人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3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5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7月15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50万元),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以(2014)普中执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原判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
2015年5月至2018年7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春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9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71号
罪犯王兴亮,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2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84952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5月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该犯未履行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民事赔偿184952万元),经云南省会泽县待补镇糯租村民委员会、会泽县待补镇人民政府扶贫办公室出具证明,证明该犯父母是建档立卡脱贫户。
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共获记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9月1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中狱字第69号
罪犯侯规,男,199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因故意伤害罪、抢劫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6日以(2013)曲中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零五千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3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5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零五千元),经富源县竹园镇团结村委会、富源县竹园镇人民政府、富源县民政局出具证明证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
2014年5月至2018年4月记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侯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