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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2378-2453号

2018-09-29 16:31:57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建狱提第974号
罪犯吉子次子,男,1991年5月17日生,彝族,文盲,四川省布拖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1)临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子次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吉子次子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5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8日作出(2011)刑四复705859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吉子次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获记表扬8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123.36元,账户余额744.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子次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建狱提第977号
罪犯阿都扯呷,男,1978年1月1日生,彝族,文盲,四川省布拖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都扯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3月5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获记表扬7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231.23元,账户余额2.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都扯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建狱提第976号
罪犯李彪,男,1969年2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红中刑二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前罪余刑四年零七个月零四天。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毒品再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获记表扬9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86.73元,账户余额625.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建狱提第975号
罪犯赤黑子鬼,男,1976年11月29日生,彝族,文盲,四川省布拖县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大中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赤黑子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354号刑事裁定,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赤黑子鬼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获记表扬8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236.94元,账户余额673.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赤黑子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18年9月14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建狱提第978号
罪犯王维江,男,1967年1月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维江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诈骗所得赃款继续追缴。宣判后,被告人王维江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6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间获记表扬7次。减刑周期内月平均消费528.05元,账户余额200.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维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