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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2374-2376号

2018-09-29 16:30:2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1217号
罪犯张顺萍,女,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9日以(2016)云08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3日以(2016)云刑核7585499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6年07月29日起,于2016年08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七月获记监狱表扬五次,余分175.01分。生效裁定送达时间:2016年7月29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级别管理为宽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顺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1218号
罪犯彭丽,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以(2015)玉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5日以(2016)云刑终119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6年08月17日起,于2016年08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八月获记监狱表扬五次,余分234.93分。生效判决送达时间:2016年8月17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彭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一监减字第1219号
罪犯苏桂华,女,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1日以(2016)云04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以(2016)云刑核9520395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6年9月1日起,于2016年09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通过入监教育和法制教育学习,能认罪服法,服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改造中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行为。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九月至二〇一八年八月获记监狱表扬三次,余分432.9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6年9月1日。级别管理为考察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桂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