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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2249-2362号

2018-09-29 16:28:17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41号
罪犯邵宗平,男,199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以(2015)德刑一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7日以(2016)云刑终1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6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邵宗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邵宗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42号
罪犯杨再明,男,1991年12月14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5日以(2016)云31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5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再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再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51号
罪犯王飞,男,199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以(2015)德刑未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2日以(2016)云刑终第2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5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飞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45号
罪犯甄朝党,男,1957年10月16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因受贿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以(2014)楚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15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5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甄朝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另查明:该犯2018年6月5日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甄朝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53号
罪犯宝正在,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3日以(2016)云刑终1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5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宝正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宝正在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48号
罪犯杨荣来,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3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014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荣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荣来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43号
罪犯马浩亮,男,1998年7月7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经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1日以(2014)曲中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于2015年02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浩亮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及民事赔偿人民币19500元,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款项履行证明》证明已全部履行完毕。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浩亮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38号
罪犯杨自伟,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6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0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自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自伟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52号
罪犯何为华,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走私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31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0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为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2018年1月8日积极履财产刑3000元。该犯无可供执行财产,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为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37号
罪犯罗文全,男,1975年5月2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04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05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文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文全予以 主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47号
罪犯散咩,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000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1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散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6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散咩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58号
罪犯黄连帮,男,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11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20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14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2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连帮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连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40号
罪犯秦东,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03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0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5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秦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秦东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46号
罪犯施德贵,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于2015年7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施德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禁闭处罚一次。另查明:该犯系残犯。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施德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54号
罪犯周国平,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因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12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5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国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国平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89号
罪犯岩光,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以(2010)昆刑三初字第5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3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2月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26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57号
罪犯陈兴荣,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因故意杀人罪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8日以(2014)昆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12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0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兴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兴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49号
罪犯曾俊忠,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9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10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俊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2017年12月26日积极履行财产刑3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曾俊忠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44号
罪犯闫永明,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14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8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闫永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闫永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77号
罪犯李孝忠,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07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7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8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孝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孝忠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39号
罪犯何勒当,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9月03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1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勒当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勒当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81号
罪犯尹昌,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3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06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19日 主刑狱内减刑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尹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56号
罪犯申基善,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朝鲜族,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因伪造货币罪经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11日以(2014)德刑三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7月0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5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9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申基善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申基善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74号
罪犯邹玉勇,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08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2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8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邹玉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另查明: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邹玉勇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50号
罪犯陈明,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1997年12月1日因犯购买、出售伪造货币罪被云南省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12月14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1年11月28日,现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06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前罪假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6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12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10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96号
罪犯岩在,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5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4月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6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郑可子,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3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6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05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6月12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可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可子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25号
罪犯李进云,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3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17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5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19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进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进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37号
罪犯丰宏林,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6月21日以(2010)普中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7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11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12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丰宏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丰宏林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88号
罪犯陈运乾,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4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4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0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4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6月02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运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运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80号
罪犯阿力拉日,男,1983年1月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5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4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05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19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力拉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力拉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72号
罪犯殷远彬,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22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3年06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 主刑狱内减刑 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殷远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殷远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86号
罪犯岩温叫,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13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1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3年04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6月12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叫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另查明:该犯2018年5月23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27号
罪犯游松,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7月09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08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10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5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0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游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游松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82号
罪犯袁建胜,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4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袁建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建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35号
罪犯张才,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9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79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3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1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才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84号
罪犯岩温叫,男,1977年2月4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2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1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4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6月02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叫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78号
罪犯杜志伟,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0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8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4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6月02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杜志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另查明:该犯2018年7月9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志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79号
罪犯邓倦生,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3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4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倦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倦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98号
罪犯汪本保,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9月06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未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004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03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04月1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本保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本保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93号
罪犯比土此子,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42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4月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9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比土此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
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至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记表扬七次。系病犯。级别管理为普管级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比土此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26号
罪犯罗乔大,男,1985年5月7日出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4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16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3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1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乔大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乔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32号
罪犯岩三,男,1986年1月6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5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3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1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31号
罪犯岩应,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布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4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8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03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1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应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00号
罪犯岩影,男,1974年5月9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8日以(2012)西刑出资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3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1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影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影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02号
罪犯汪敬国,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因运输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07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西双版纳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03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2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敬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敬国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28号
罪犯汪祥贵,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8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170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3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19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祥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汪祥贵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71号
罪犯阿不都拉·阿不力米提,男,1973年6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44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3年03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不都拉·阿不力米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不都拉·阿不力米提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33号
罪犯岩香,男,1986年3月9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以(2011)西刑初字2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以2012年云高刑终字第43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3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2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另查明:该犯2018年3月13日履行财产刑3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香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03号
罪犯赵宝田,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24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5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3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宝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宝田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99号
罪犯张伦波,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21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1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3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2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伦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伦波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11号
罪犯米林峰,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8日以(2012)德刑三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3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米林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米林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36号
罪犯文中健,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8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3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文中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文中健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29号
罪犯魏平,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仙桃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4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14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3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1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魏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13号
罪犯胡黎明,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4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41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3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黎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胡黎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85号
罪犯秦星火,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6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0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3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19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秦星火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秦星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08号
罪犯黄华根,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4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16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3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华根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华根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16号
罪犯许宏成,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平果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6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3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宏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宏成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65号
罪犯朱必山,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5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3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必山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必山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07号
罪犯李安祥,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2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3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安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安祥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23号
罪犯范应波,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6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36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02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1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范应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应波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73号
罪犯董红军,男,1962年6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5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3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董红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另查明: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红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24号
罪犯刘校福,男,1984年1月6日出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186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3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1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校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另查明:该犯于2012年11月8日履行财产刑4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校福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91号
罪犯袁汉平,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2月18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9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袁汉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汉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90号
罪犯黄川云,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决。于2013年2月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4月9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川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川云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15号
罪犯张扎袜,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拉祜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18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3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2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扎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扎袜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75号
罪犯李林祥,男,199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4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林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另查明: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林祥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20号
罪犯程国登,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3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19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维持原判,于2013年03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程国登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程国登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09号
罪犯晒格林,男,1978年3月6日出生,佤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被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45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004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02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晒格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晒格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60号
罪犯张开云,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41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2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5年04月1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开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开云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64号
罪犯李昌友,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7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2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昌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2016年12月29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昌友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70号
罪犯王光钧,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8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2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 主刑狱内减刑 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光钧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光钧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67号
罪犯李质业,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9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4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01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09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质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质业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69号
罪犯苏荣军,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3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核准,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05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6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3年01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苏荣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另查明: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荣军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14号
罪犯张改发,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06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04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0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改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改发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12号
罪犯岩燕,男,1986年1月4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08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3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2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9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燕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该犯系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燕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66号
罪犯比布哈日,男,1984年5月7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3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本院于2012年10月09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于2013年01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6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比布哈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比布哈日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62号
罪犯金自改,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08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于2012年10月23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3年01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6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金自改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自改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83号
罪犯李志学,男,1993年5月4日出生,瑶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30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8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1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4月19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志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61号
罪犯苏收长黑,男,1980年4月8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09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1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3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1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6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为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苏收长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收长黑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17号
罪犯岩坎叫,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13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89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3年01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坎叫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叫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01号
罪犯岩三囡,男,1975年9月9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06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2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1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27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三囡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2018年3月9日积极履行财产刑3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囡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04号
罪犯四打,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哈尼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贩卖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07日以(2001)西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8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0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四打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四打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19号
罪犯岩光,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14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0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5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2年12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5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光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10号
罪犯陈吉聪,男,1985年2月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4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4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2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2年12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吉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吉聪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21号
罪犯岩拉丙,男,1965年2月5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08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08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2年12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03月16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拉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拉丙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68号
罪犯岩坎恩,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31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2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2年10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坎恩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恩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40号
罪犯符鹏,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因抢劫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24日以(2012)德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0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0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2年10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符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无可供执行财产(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案件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符鹏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06号
罪犯李兴奎,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22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2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7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2月0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兴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92号
罪犯什扎科贵,男,1966年8月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2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2年8月20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0月27日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什扎科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什扎科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59号
罪犯张珂,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60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2年10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2月25日 主刑狱内减刑 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珂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2017年11月28日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珂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87号
罪犯张璐,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乃东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06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20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0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5日 主刑狱内减刑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2018年4月25日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76号
罪犯黑日老组,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2月03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7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56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10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4年11月2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黑日老组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黑日老组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22号
罪犯熊学文,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因运输毒品罪经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09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24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2年07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7月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学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该犯系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学文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94号
罪犯约则此吾,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3日以(2012)普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13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2年7月1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8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约则此吾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约则此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95号
罪犯陈正军,男,1984年3月2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1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2年6月19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7月8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正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禁闭处罚二次合计二十五天。另查明:该犯系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正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39号
罪犯岩坎香,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08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8月12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0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2年10月0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11月2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坎香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另查明: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本次履行1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香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18号
罪犯勒古日尔,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3日以(2011)西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1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2年08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勒古日尔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八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勒古日尔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36号
罪犯沙马古体,男,1970年8月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98号刑事判决书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于2016年08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沙马古体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沙马古体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34号
罪犯陈尔哈,男,1967年5月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7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98号刑事判决书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8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尔哈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尔哈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05号
罪犯岩三嫩,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运输毒品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6月17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30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00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部分改判,维持对被告人岩三嫩的定罪量刑部分,于2012年06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7月18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三嫩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嫩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35号
罪犯赵玄,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8月07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4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4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3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玄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玄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63号
罪犯赵斌,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04日以(2011)普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7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2年06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5月29日 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2016年12月8日履行1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46号
罪犯和健生,男,1991年4月7日出生,纳西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5日以(2016)云07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八万元(一审判决书说明已赔付)。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4日以(2016)云刑终8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9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和健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和健生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32号
罪犯唐明,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因运输毒品罪;抢劫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09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08号刑事判决书,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7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45号
罪犯徐华礼,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8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10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1458号刑事判决书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10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华礼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四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华礼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43号
罪犯你保此木,男,1968年3月9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9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07号刑事判决书裁定,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9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你保此木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你保此木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44号
罪犯吉克瓦坡,男,1967年3月3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9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07号刑事判决书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9月2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克瓦坡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克瓦坡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47号
罪犯王立新,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24)号判决书判处死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立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38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王立新的定罪量刑部分,并对上诉人王立新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3日以(2015)刑三复287933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立新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于2016年09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立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立新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42号
罪犯杨永明,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6日以(2016)云刑终3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6年08月03日,于2016年08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永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明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241号
罪犯龙志权,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因故意杀人罪经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以(2015)德刑一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2日以(2016)云刑核5853736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原判。于2016年08月1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志权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志权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33号
罪犯王美刚,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因运输毒品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09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5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60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部分改判,改判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7月0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美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没有故意犯罪。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五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美刚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97号
罪犯王洪彪,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白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3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2年12月4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3月16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洪彪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七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洪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三狱减字第155号
罪犯冉光华,男,197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2011年11月1日尹犯盗窃罪被华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因故意伤害罪,加前罪盗窃罪,数罪并罚,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以(2012)丽中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000元,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8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02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冉光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九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冉光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