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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2246-2248号

2018-09-29 16:26:54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5号

罪犯龚小板,女,1962年9月16日出生,傣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1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2日以(2016)云刑核424628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08月01日起)。于2016年09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九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三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小板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5号

罪犯龚小板,女,1962年9月16日出生,傣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1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2日以(2016)云刑核424628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08月01日起)。于2016年09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九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三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小板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6号

罪犯朱啟连,女,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2日以(2016)云刑终5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19日起)。于2016年10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四次,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啟连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6号

罪犯朱啟连,女,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2日以(2016)云刑终5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7月19日起)。于2016年10月2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十月至二〇一八年四月记表扬四次,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啟连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7号

罪犯廖爱军,女,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8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2日以(2016)云刑核317966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2日起)。于2016年08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八月记表扬五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爱军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云女二狱高减字第107号

罪犯廖爱军,女,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18日以(2015)昆刑三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2日以(2016)云刑核3179664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2日起)。于2016年08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六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八月记表扬五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爱军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