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2217-2245号
2018-09-29 16:25:51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008号
罪犯罗照红,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以(2011)保中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3月01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000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于2012年06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07月23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八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照红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986号
罪犯赵长明,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1日以(2016)云05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4日以(2016)云刑终006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7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综上所述,罪犯赵长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长明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006号
罪犯古次木石,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09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27日以(2016)云刑终5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7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古次木石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古次木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002号
罪犯夏太云,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禄丰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19日以(2015)楚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2日以(2016)云刑终3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8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夏太云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夏太云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982号
罪犯陈建涛,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6日以(2016)云05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6日以(2016)云刑核376619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7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综上所述,罪犯陈建涛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建涛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007号
罪犯祁兴朝,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因故意伤害罪经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2日以(2016)云05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07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四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另查,该犯有附带民事赔偿3.22315万元,原审法院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该犯现无履行能力,于2018年5月3日下达终止本次执行的裁定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祁兴朝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009号
罪犯王晓明,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04日以(2010)保中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1月31日以(2011)云高刑复字000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于2011年03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3月15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八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十二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晓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003号
罪犯杨少江,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21日以(2016)云05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8日以(2016)云刑终64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7月0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少江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984号
罪犯牟赛力木,男,1986年5月4日出生,东乡族,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2日以(2015)楚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04日以(2016)云刑终0035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7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综上所述,罪犯牟赛力木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牟赛力木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985号
罪犯李兴得,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6日以(2016)云刑核11460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刑期自2016年07月01日,于2016年07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综上所述,罪犯李兴得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得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980号
罪犯何以有,男,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31日以(2016)云05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8日以(2016)云刑终005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7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综上所述,罪犯何以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以有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012号
罪犯赵剑,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壮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以(2010)保中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2月28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1767号刑事判决书,部分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1年05月0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4月12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于二〇一三年五月至二〇一八年五月记表扬十二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114号
罪犯刘宗才,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8日以(2016)云刑核761784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0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刘宗才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宗才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119号
罪犯赵汝海,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4日以(2015)保中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4日以(2016)云刑核7706619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6年10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赵汝海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至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级别管理为普管级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汝海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113号
罪犯黄小甫,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3日以(2016)云05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26日以(2016)云刑核5420345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6年10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黄小甫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至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级别管理为普管级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小甫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014号
罪犯马永奎,男,1970年6月1日出生,回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以(2010)德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3月29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17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于2011年06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5月14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至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记表扬十三次、特殊表扬一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永奎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115号
罪犯王池,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2日以(2016)云05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3日以(2016)云刑核16679846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6年08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名罪犯现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该名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日常审核中遵守文明礼貌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王池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池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015号
罪犯苏良龙,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9月27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4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于2013年03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1月13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至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记表扬十一次、特殊表扬一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良龙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1983号
罪犯李成林,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14日以(2015)楚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30日以(2016)(2016)云刑终004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8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综上所述,罪犯李成林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成林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122号
罪犯阿吉拉且,男,1987年8月2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3日以(2015)云05刑初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8日以(2016)云刑核4754422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于2016年10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名罪犯现死缓考验期满,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该名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日常审核中遵守文明礼貌规范;认真执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阿吉拉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吉拉且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147号
罪犯赵尔三,男,194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因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以(2015)楚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5月10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384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08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综上所述,罪犯赵尔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尔三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013号
罪犯黄国坦,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3月07日以(2011)保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4月20日以(2011)云高刑复字15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06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06月04日 主刑减为 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至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记表扬十四次、特殊表扬一次。级别管理为普管级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国坦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005号
罪犯郭许平,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以(2011)保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1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4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于2011年6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5月24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八年六月记表扬十二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许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126号
罪犯杨清楼,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4日以(2016)云刑核2523877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生效后,于2016年10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清楼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120号
罪犯李福永,男,199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4日以(2016)云05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4日以(2016)云刑核47568904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于2016年10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李福永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福永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124号
罪犯金岩相坐,男,1977年3月8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4日以(2016)云刑核3175347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生效后,于2016年10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岩相坐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125号
罪犯刀亚竹,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3日以(2016)云刑核34141161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生效后,于2016年08月0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刀亚竹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016号
罪犯那巴尔沙,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以(2016)云71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以(2016)云刑核1683317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6年8月1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那巴尔沙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那巴尔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字第2043号
罪犯文发顺,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5日以(2015)临中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2日以(2016)云刑终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7年06月0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综上所述,罪犯文发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符合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的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发顺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