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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8)云刑更2208-2216号

2018-09-29 16:24:34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756号
罪犯吉子日黑,男,1992年2月3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布拖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以(2015)德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以(2015)云刑核6578112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于2016年8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子日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757号
罪犯张腊才,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景颇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盈江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罪犯张腊才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6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腊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762号
罪犯林岳辉,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芒市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以(2016)云刑核9601427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刑三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林岳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16年7月20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岳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760号
罪犯雷腊汤,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景颇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盈江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以(2016)云31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无上诉、抗诉。于2016年6月23日送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中获记5个表扬,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提交了建档立卡家庭贫困证明,狱内月平均消费150.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腊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761号
罪犯龙等约,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景颇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盈江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以(2015)德刑三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龙等约不服,提起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以(2015)云高刑终字第15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6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等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759号
罪犯王小东,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以(2015)丽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以(2016)云刑终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6月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五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提供乡政府贫困证明,月平均消费260.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758号
罪犯马十二布,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东乡族,文盲,甘肃省东乡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以(2014)楚中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1月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七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但出具了东乡县风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贫困证明,月平均消费8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十二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755号
罪犯俄木日木,男,1986年3月3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布拖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云南省经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4年11月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八次,受记过处罚一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月平均消费151.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俄木日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8)楚狱提减字第754号
罪犯罗尔补,男,1978年1月2日出生,彝族,文盲,四川省德昌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于2015年3月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考核周期内,共获记监狱表扬七次,月平均消费为165.34元。该犯已部分履行财产性判项(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提供贫困证明。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尔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